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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犯罪嫌疑人接受庭審 |
5月17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劉樹華故意殺人、徐欣交通肇事案。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從旁聽中,記者瞭解到,兩位犯罪嫌疑人駕駛的車輛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肇事車輛爲不合格車輛,而且犯罪嫌疑人徐欣是酒後駕車撞人並逃逸。雖然此案的發案時間是在新交通法頒佈之前,但此案件足以證明新交通法的重要性。
早上九時案件在大法庭開庭審理,法庭相關工作人員對案件進行了簡單陳述。
案件回顧:2003年11月24日凌晨,天津市一三十多歲的男子姜某,騎自行車經過和平區榮業大街食品街附近時,被一輛夏利汽車撞倒,事後夏利車司機徐欣在未採取任何急救和報警措施的情況下,駕車揚長而去。看到此情景的某花園住宅小區保安立即用IC卡電話報警。大約過了3分多鐘,一輛白色華麗汽車從此經過,再次將受害人碾壓,當時華麗汽車前軲轆碾壓受害人後,其司機已意識到發生碾壓事件並停車,受害人當時位置是在華麗汽車前後軲轆之間,可是當圍觀羣衆告知汽車下有人受傷時,司機劉樹華卻以自己不是故意爲由,開車兩次從受害人身上碾過後駕車逃逸,此次是華麗車的後軲轆碾過受害人。11月24日上午10點多,民警將劉淑華“請”到交通管理部門。
案件發生後數小時,夏利車司機徐欣在親友的陪同下來到交通管理部門投案自首。經徐欣交代,案發前其曾飲用不到兩瓶啤酒,當時被害人在汽車的左前方,汽車是從其後背撞過去。
經有關部門檢測,徐欣的酒精含量爲0.12%,受害人姜某頭部有九處擦、裂傷,與撞擊、碾壓有關,死亡原因爲創傷性休克死亡。
案件陳述後,公訴機關與辯護人、被告人進行了舉證、辯護。
公訴人當庭列舉了證人的證言證詞,其中三名案發現場的圍觀羣衆都能從7名犯罪嫌疑人中指認出劉樹華就是案發當日駕駛華麗汽車的司機。證人同時證實,當日劉樹華肇事後,圍觀羣衆曾告知其已撞人,並勸解他原地等待警察。可是劉樹華以自己沒看到馬路上躺一人爲由,企圖駕車逃逸,在被圍觀羣衆攔截後,停下車並吸了一支菸,後乘人不備,再次駕車逃逸。劉樹華及其辯護律師卻辨稱當時劉逃逸原因卻是,圍觀的人中向劉提出了花錢‘了事’,劉因爲害怕、同時也以爲遇上‘碰瓷’,所以才駕車而去,但這份證詞只有在劉案發後與其朋友楊某的通話中才能體現出,其他圍觀人員並未對此進行證實。這一點也是開庭當日法庭上爭論的焦點,和法官量刑上的依據。公訴人列舉的大量事實當庭證明劉樹華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但劉樹華及其辯護人一直辨稱劉當日碾壓的是一物體,主觀上並沒有故意殺人的意願。後公訴人明示,故意殺人罪在量刑上考慮是死刑、無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劉樹華的行爲雖相對於直接故意殺人而言情節較輕,在主要情節上至今也不肯如實供述,這些行爲又直接關係到本案的定性,未有減輕情節,其行爲已構成間接故意殺人,排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的可能,其應受到判處10年左右有期徒刑判決。公訴人同時列舉大量的事實和證人證言對兩名犯罪嫌疑人對案發當日路燈照明不夠的供詞予以否定。
被告人陳述:
徐欣對自己的駕車撞人逃逸的犯罪事實基本供認不諱,承認做爲一名專業司機,嚴重地違背了職業道德,並因自己的一時過失而給被害人及其家人帶來的不可彌補的損失,在法庭上對被害家屬表達深深的歉意和慰問。
雖然劉樹華對犯罪事實中的某些情節一直沒有供認,但法官會在事實、證據面前做出公正的審判。劉樹華在法庭上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慰問和致歉,同時也表示自己一定接受法律給予的公正裁決。
接近中午1點時,在法庭主持下,經過事實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律程序後,審判長宣佈此案要經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再宣判。(記者沈劍平攝影/沈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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