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開始,擅自進入地鐵軌道,將被視爲危害軌道交通安全。《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其中還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地鐵車站內不能設置商業攤點。
據介紹,該《辦法》不但對擅自進入軌道線路、強行上下列車等行爲作了明確規定,還明確規定在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內禁止設置商業攤點。而由於擅自進入軌道線路,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瞭解,《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在今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攔截列車;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強行上下列車;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等9種行爲將被視爲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爲。《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上行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辦法》的第十九條還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內禁止設置商業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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