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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王懷忠索賄200萬元企圖“擺平”中紀委的出資人李洲,因主動交代該線索,使王案得以重大突破,構成重大立功。因此其貪污、受賄百萬餘元案被從輕處理,獲刑15年。
李洲曾是建設銀行阜陽地區中心支行房地產建設開發公司和建材公司經理、安徽亞傑國貿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1993年至1995年,李洲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其公司副手路之民,在爲建材公司採購木材及鋼材時,採取虛開、加價等方式,先後貪污公款95.44萬餘元。同時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33.7萬元,其行爲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鑑於其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且在2001年1月,主動交代了王懷忠向其索賄200萬元的線索,使王懷忠受賄案當時有重大突破,李洲的行爲構成重大立功,故阜陽市中院依法對其所犯罪行予以從輕處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同案犯路之民因協助李洲侵吞公款81.2萬元並將其中5萬元據爲己有,構成貪污罪從犯,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該案日前宣判後,兩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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