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第一命案”終於落下法槌,5月18日,因其治安員治人死亡,桐柏縣公安局被判處賠償受害者家屬30萬元。
受害人趙東昇,生前是南陽某運輸公司一名職工,1992年12月7日,趙東昇與同事劉陽、劉傑送貨到桐柏縣,當晚10時,在一賓館門口,劉陽、劉傑因與當地女青年孫某和潘某發生爭鬥,賓館老闆劉某出來勸阻,劉某的表弟見狀,以爲別人打劉某,就和朋友陳淮峯前去詢問。在詢問過程中引起廝打,陳淮峯用木棍擊打了趙東昇的頭部,致使趙當場倒地,陳淮峯後逃離現場,桐柏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趕到現場,找到倒在地上的趙東昇,便將趙東昇、劉陽帶到派出所。該派出所治安員胡偉爲給親戚(女青年孫某)出氣,用笤帚棍、竹棍暴打趙東昇,並用腳踢、踩趙的胸、肋、頭等部位,12月8日凌晨2點纔將其放出。12月9日下午,趙東昇因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鑑定:趙東昇是因爲鈍性物體到顱損傷死亡。
趙東昇家屬懷疑趙東昇是刑訊逼供致死,在得不到妥善處理的情況下。不停上告,引起了張瑞榮、姚秀榮等60名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在全國人大會上連續8年提議案,全國30多家媒體關注了此事,故一度被稱爲“南陽第一命案”。
2001年8月3日胡偉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賠償受害者家屬2萬元,桐柏縣公安局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不服上訴,2002年7月3日,判處陳淮峯有期徒刑15年,胡偉維持原判,撤銷桐柏縣公安局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認定其對後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2002年9月29日,桐柏縣公安局賠償受害者家屬2萬元。2003年5月30日,趙東昇家屬向桐柏縣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桐柏縣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未做出答覆,趙東昇家屬提起行政訴訟,2003年12月17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被指定審理此案。
河南商報報道,法庭經審理認爲:城關鎮派出所作爲桐柏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其職權行使應屬於桐柏縣公安局的行政行爲,職權行使的後果應由桐柏縣公安局承擔,胡偉是派出所的治安員,趙東昇之死是與胡偉違法行使職權分不開的。桐柏縣公安局應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共計280800元、受害人之子生活費21525元,共計302325元,因已支付2萬元,實際需要支付282325元。
桐柏縣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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