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國家賠償案件,一名警員由於工作疏忽,造成一位村民的死亡,給國家造成損失人民幣32610元,並負責給付死者贍養父母每年每人的生活費180元,直至死亡爲止。
元宵佳節意外發生
2001年2月7日22時許,正值張燈結綵的元宵佳節,人們沉浸在歡樂之中的時候,年近三十至今未婚的董某,酒後到該村村民陳某家(女)串門(陳某一人在家),陳某不認識董某,見其要進屋,便呼救並警告其離開。董不聽其勸阻開門就進屋,陳某往屋外推董某,致使董某倒在地上,從房屋臺階上滾至臺階底下,陳某見狀後將在外邊觀燈的丈夫找回家,並向村治保主任報告。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報案後,派出所幹警趕來,認爲董某喝酒喝多了,便將董某擡至沒有取暖設施的該村民委員會會議室醒酒。
次日早晨,董某被該村黨支部書記樑某、治保主任戴某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董某因受外傷性顱內出血、顱腦損傷,導致死亡。死者的父母,在其死亡後,將某縣公安局告上法庭,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請求。
縣公安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被告某縣公安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這一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爲職權依據提交給法院,被告某縣公安局認爲自己在履行行政職責時,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董某實施了救助,不存在不作爲和違法。而《人民警察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一條還同時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民警察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被告在接到報案時,“說有一外地人喝酒喝多了,闖入了陳某家,被陳某推倒在地”。到達現場時,發現董某已在陳某家門前的大道上,不能回答問話,不能行走,便認爲是喝酒喝多了,而將董某送至村民委員會的冷屋內醒酒,一夜無人過問。董的死亡,說明了當地派出所警員接到報警案件後及時查處不力,誤把已經受傷的董某作爲加害人認爲其醉酒不能對他人構成威脅,而沒有充分行使義務。
董某因外傷性顱內出血和顱腦損傷死亡,被告理應承擔一定的行政賠償責任,法院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判決被告某縣公安局承擔15%的行政賠償責任,遂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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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點評本案
《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已經10週年了,這部法律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增進公民與政府的關係,加強政治文明建設等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國家賠償主要是行政賠償、刑事賠償還有非刑事司法賠償,該案所載的這起案例是一起行政賠償案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該案被告接到報警後,未展開調查和偵查,即認爲已經喪失語言和行動能力的董某是醉酒,而將其擡到無取暖設施、無人監管的屋內醒酒。董某因外傷性顱內出血和顱腦損傷死亡,是被人推倒摔傷還是他人打傷?還是自己撞傷?均因被告未能及時查處而成爲謎團。對此,被告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該案原告是死者的父母,在董某死亡後,他們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因其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將推倒董某在地的村婦陳某作爲被告,取得了民事賠償,且董某的死亡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故法院判決該案被告承擔一定的行政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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