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記者從天津市交管部門瞭解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交管局制定的本市今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已於5月1日起實行,而且新近實施的這些標準中有了許多新變化,首次提出了交通事故損害也可索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概念。
首先,此次新實施的標準主要分爲人體傷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兩大類。其中,人體傷害賠償按賠償項目可分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7個類別,受害者可以依據法規的不同標準計算自己的賠償費用。另外,標準中新增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條款執行。
其次,標準還對交通事故因傷致殘和受害人死亡賠償進行了規定。交通事故因傷致殘賠償項目分爲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6個類別;而受害人死亡賠償項目可分爲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其他合理費用7個類別。對這些類別如何計算賠償費用,標準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此外,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中心有關人員還透露,交管局制定今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是以市統計局公佈的本市2003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關標準爲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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