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近10年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26日被廢止。
記者從26日召開的北京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上了解到,1995年以政府令形式發佈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對外來務工人員作了一系列限制性管理規定,其中主要是“批准用工單位到外地招用來京務工人員”、“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的行政許可。今年4月6日,北京市政府按照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取消了這兩項行政許可,相關規章已沒有實質內容。因此,26日的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廢止《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
同時被廢止的還有《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經商管理規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以及《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28項政府規章。
據北京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介紹,這些規章被廢止,有的是因爲作爲主要措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有的是因爲其內容與國家行政許可法完全牴觸,有的是因爲直接的法律依據已經廢止,有的是因爲主要內容已經被新的法律、法規所取代。
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還決定,按國家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27項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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