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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從起草、審擬到公佈之後的宣傳,國家的重視都達到了空前的程度。因此,《行政許可法》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代表了我國立法的最高水平。另一方面,老百姓對這個新法律的出臺也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因爲這是一部和他們密切相關的法律。
許可應有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案例】浙江省某市爲了實施舊城改造,決定對老城區進行拆遷。該市城市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拆遷許可證上的時間爲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
但是由於領到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和拆遷戶(被拆遷人)之間,就拆遷補償的方案無法達成一致,拆遷工程就一直沒能進行。一直拖到2003年,在早已過了拆遷期限的情況下,原拆遷人對拆遷戶發出拆遷通知書,要對該地區進行拆遷。不少拆遷戶對此表示不服,提起了訴訟。
代理本案的浙江光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雄武律師表示,對於這樣的情形,一般人都會想這是違法的,時效都過了,還能合法嗎?按照新的《行政許可法》規定,實施特定的行政許可也是有特定權限、範圍、條件等要求的,但同時這部法律在“監督檢查”一章中也提到了對於有效期屆滿而延續的要進行註銷。而像這個案子,有效期是屆滿了,但卻沒有註銷,拆遷人應當重新申請拆遷許可證才能算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非法變更許可要賠償
【案例】1996年3月15日,被告河北邢臺市地質礦產局爲王窯村聯辦礦批准頒發採證邢冶字(1996)第SJ001號採礦許可證,在原批准申請登記表中載明,該礦隸屬鎮經委,企業性質爲集體,負責人爲王福成。同年9月本案第三人王海生夥同該礦承包人朱延文一同填寫《邢臺市鄉鎮礦山採礦許可證變更換髮申請登記表》,僞造王福成簽字及手印並騙取了村委會、鎮政府蓋章後,申請變更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爲王海生,並逐級上報。經查實,該表中“申請單位或個人”一欄空白,無申請人。在“變更原因”一欄中謊稱:“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調離至其他單位”。1996年9月25日,邢臺市地質礦產局簽署同意意見,並換髮採礦許可證。
法院還查明,王窯村聯辦礦至今未進行工商登記,未領取營業執照。而原告王福成則稱,王窯村聯辦礦是其多方聯繫報批取得的,並以集體名義申請辦證,朱延文未經其同意,即申請將原法定代表人王福成變更爲王海生,而被告未能發現並制止,反而簽發證件,侵犯了原告的採礦經營自主權,應撤銷許可並賠償損失。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王窯村聯辦礦資源開採權是批給集體企業的,應由集體企業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王窯村作爲企業所有人有權決定負責人的人選。因此本案爭議的變更採礦許可證的負責人是經王窯村委會申請、有關部門上報的,邢臺市地質礦產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及所報材料,依法准許變更,所以是合法的。原告王福成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河北高院認爲,邢臺市地質礦產局應依法進行變更,但是執法不嚴,疏於審查。最終判決申請採礦許可證變更的事實理由不存在。
法律專家指出,這樣的案子如放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同時原告的企業經工商登記過的話,那麼就可以向原來作出變更的機關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註冊稅務師的尷尬
【案例】7月1日以後,如果註冊稅務師行業繼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開展業務,那麼整個行業發展將會受到極大的制約。
如果在7月1日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不出臺特別立法,那麼屆時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從法律上宣告現有的註冊稅務師資格無效。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稅務律師告訴記者,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職業資格必須經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認可,國務院各部委均無權設立職業許可,而目前的“註冊稅務師”是由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設立的職業許可。這位人士還說,註冊稅務師不同於律師和註冊會計師,因爲律師是按照《律師法》設立的職業許可,註冊會計師也是按照《註冊會計師法》設立的職業許可,但是註冊稅務師僅僅是按照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設立的,而新的《行政許可法》並沒有授權這些部委擁有這些權力。
許多業內人士已經意識到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對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影響。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瞭解到,目前業內已經達成的共識是:7月1日後,如果註冊稅務師行業繼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開展業務,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將受到極大制約,並可能直接影響註冊稅務師資格及行業存在的合法性。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是目前註冊稅務師行業的自律組織。在今年3月的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上,該協會副會長郝如玉委員曾遞交了一份有關加快《註冊稅務師法》立法步伐的提案。她向記者強調:註冊稅務師業務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技能,並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也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因此,需按照《行政許可法》,成爲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中國從1996年確立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1998年開始組織全國範圍的資格考試,目前註冊稅務師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截至2003年底,中國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的人員爲5.6萬人,其中執業的註冊稅務師1.6萬人;目前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488個,從業人員6萬多人,主要從事涉稅事項的代理、鑑證、諮詢、培訓等業務。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後,5.6萬名註冊稅務師將何去何從?註冊稅務師行業怎樣發展?這些問題已成爲中稅協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關注的焦點。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資格考試將自由選擇是否培訓
【案例】參加資格考試時,考生常常被迫參加強制性的考前培訓,購買指定教材,花了不少的“冤枉錢”。
爲了參加一項考試,除了交足報名費、考試費等各項費用之外,還往往要交錢買指定教材,參加指定培訓,前些年就已經拿到導遊證的小陳對此還是耿耿於懷,對那筆冤枉錢總覺得收得沒道理。他告訴記者,當時去報名時就聽別人說,只要你交了錢,參加了培訓,一般也就可以拿到證書了。他憤憤不平地說:“這些地方就是爲了收錢嘛,證書是用錢買出來的。”
當記者告訴她現在新的法律將禁止這種行爲時,她顯得非常高興,並說:本來就應該是這樣的,有些人想要參加培訓但也有些人不想參加培訓,應該讓考生自己選擇,而不是採取強制性的培訓。她還是有點擔心地告訴記者,怕以後類似的考試會出現變相的強制培訓,也就是明裏不說強制培訓,但你不參加培訓就不讓你通過,全國性的考試還好,那些地方性的考試就慘了。
不管怎麼說,至少新法對此的限制還是有很大進步的。
有關專家指出,這一規定將有效遏制當前某些部門和個人通過舉辦此類考前培訓和出版指定教材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爲,有利於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覈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佈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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