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發現,讓廣西玉林市一對結婚10年的夫婦李華和陳玫(均爲化名)突然對自己的結婚證真假產生了懷疑:他倆拿到的極可能是一種非正規渠道買來的假結婚證。他們向當地民政部門投訴,民政部門卻拒絕給他們換髮正規的新證。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家住玉林市玉州區的李華和陳玫,1994年12月26日在原玉林鎮民政辦登記結婚。今年年初,偶然間,在玉林市民政局下屬單位工作的李華聽到了一個令人驚訝的消息:上世紀90年代玉林市假結婚證氾濫,當時登記結婚的夫妻從民政部門領取的很多是這種結婚證。之後,在當地民政局工作的朋友的幫助下,他確信自己和妻子的結婚證都是假的。
李華稱,今年3月,他到玉林市民政局投訴,民間組織管理科一位副科長看了結婚證之後表示,對於這本結婚證的真假她不能下結論,該副科長最後拒絕了李華提出要換一本新結婚證的要求。
之後,李華又多次來到玉州區婚姻登記處、玉城街道辦社區服務中心(即原來的玉林鎮政府)、玉林市民政局瞭解情況,但折騰了大半天,也沒有得出明確的答覆。不僅如此,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婚姻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基層政權和社會建設處也無法判斷該證的真假。
報道稱,真夫妻領到假結婚證的事件在玉林的民政部門早已不是祕密。早在199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有關部門負責人到玉林部分縣市工作時,就發現了該市幾年來都存在結婚登記人數與領證數不一致的問題。當年12月底,自治區民政廳下發桂民事函[1997]33號文《關於嚴禁使用假結婚證的函》以及[1997]40號《關於處理玉林市假結婚證的函》,要求“對已給當事人的假結婚證,必須限期追回、更換,不準有一本假結婚證繼續留在當事人手中,以挽回婚姻登記的法律尊嚴。”
1998年5月,玉林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社團管理科對該市7個縣市(區)所屬23個鄉鎮的婚姻登記和婚姻證件使用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報告透露:不僅玉林市民政局向區民政廳購買的空白結婚證與結婚登記數嚴重不符,各縣市向玉林市民政局購買的結婚證與結婚登記數也不相符,多出的部分可能是從市場上購買的假證。
可是,玉林市民政局李副局長卻質疑了1998年調查報告的真實性,他認爲其中很多數字均是不準確的。他竟然表示,判斷結婚證件的真假主要是看結婚雙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是否履行了合法手續,只要符合了上述條件就應視爲合法的婚姻關係,而非證件的來源渠道。因此,他否認了玉林市存在大量假結婚證一說。他說,即便有,也只是個別現象。
也許是因爲有這樣的“共識”,在1998年的調查之後,“假結婚證”事件至今沒有下文。玉林市民政部門也並沒有按照自治區民政廳的要求,限期追回已發給當事人的假結婚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一組數據表明:玉林市1994年至1997年,結婚人數22.5681萬對,而到區廳購買結婚證的數量僅爲14.86萬對,多出了7.7萬對。多出部分極有可能是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的假結婚證。
對此,自治區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會建設處谷處長頗爲無奈地證實:玉林市出現數額巨大的“問題結婚證”現象,主要是由於基層婚姻登記工作缺少經費,某些婚姻登記員在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向非正常渠道購買結婚證。雖然區民政廳一直督促該市民政部門認真處理,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回覆。
根據中國婚姻登記條例有關規定,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係證明書由中國國務院國家民政部制定統一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印製。結婚證一般要經過3道程序才能到鄉鎮一級的民政辦,即自治區民政廳———市民政局———縣(市)民政局。收費標準通常是廳至市5元一對,市至縣7元一對,縣到鄉9元一對。按物價部門覈定的標準,作爲發證機關的鄉鎮民政辦只能向每夫妻收取每對9元的工本費。如此算來,鄉鎮民政辦辦理一起結婚登記手續可謂“顆粒無收”,正因爲這個原因,基層辦證機關纔想出這一“偷樑換柱”的辦法。
據報道,玉林“問題結婚證”一事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李華很擔心這一查又要好幾年。對於李華的結婚證是否真實有效,“問題結婚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至今沒有人能回答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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