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油田發生井噴,散落到地上的油叫“落地油”。過去,在部分人的觀念裏,“落地油”是沒主的,誰撿着是誰的。有的產油區甚至還出現過哄搶“落地油”的現象。現在,這種觀念在本市大港油田行不通了。昨天,記者從大港區法院獲悉,該院新出臺的法律實施意見規定,非法佔有落地原油,將有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該意見涉及6個方面的問題,其中專門有一個方面規範撿拾、收購原油行爲。該意見提出,對於非法佔有落地原油且數額較大的,將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撿拾落地油情節嚴重的,最高將會被判無期徒刑。再者,非法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爲銷售原油,一經發現必被追問原油來源,對那些能說明具體來源的,按窩贓、轉移贓物、購贓、銷贓罪處罰,對那些沒有合法證明又不能說明具體來源,數額較大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還規定,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不聽勸阻聚衆實施哄搶原油的行爲,數額較大或有影響施工作業、妨害原油回收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按聚衆哄搶罪進行處罰。
對於那些擅自開採已封油井或隨意圈佔井的行爲,該意見也拿出了說法。其中,行爲人對實施封井措施的油井進行非法開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依照《刑法》第118條、119條之規定處罰;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砌圍牆等手段圈佔油井,佔有原油,數額較大的,按照盜竊罪處罰;其間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妨礙油田生產的,按搶劫罪處罰。
另外,該意見還就偷割抽油機、電機問題、堵路妨害生產問題,以及其他與油田有關的民事行政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中行爲人以原油污染等爲由提起民事訴訟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被訴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被告方舉證不能的,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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