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試卷雷同”被取消考試成績的湖北考生郭萌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一案6月2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維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做出的考試違紀處罰決定。
2004年2月4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以考生郭萌的試卷在評卷中被專家認定有違紀作弊行爲(“雷同卷”)爲由,取消了其2003年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全國聯考成績,郭萌對該處罰不服,遂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告上法庭。
3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郭萌狀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爲,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權對報考相應學位的人員進行考試,並有權查處違反考試規則的考生。在本案中,原告和座次相連的另一考生試卷被閱卷老師發現有雷同現象,被告委託的閱卷單位組織專家小組還對試卷進一步做出了“雷同卷”鑑定意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依據專家鑑定意見對郭萌做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法院應予維持。原告關於其不存在違紀作弊行爲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前,因“考試終了繼續答題”被取消成績的兩名山西考生和因考試期間在衛生間看“小抄”被取消成績的安徽考生不服處罰狀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三案均已審理結束。至此,從今年2月起因處罰考試違紀作弊事件被四次告上法庭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四案一審全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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