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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3日對“毒火腿”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曹錫平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曹錫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曹錫平原系金華市金東區永泰火腿食品廠法人代表,被告人曹錫洪系其哥哥,2003年10月底,某媒體的兩名記者裝扮成客戶,要求曹錫平準備加工生產一批反季節火腿。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曹錫洪將從江蘇省如皋市某冷凍廠內收購的2200餘隻醃製豬腿運到原金華外貿火腿有限公司的場地加工火腿。11月2日,爲防火腿在加工過程中腐爛,被告人曹錫洪授意工人用兌入“敵敵畏”農藥的水浸泡火腿300只,並打電話將此事告知了曹錫平。此事被曝光後,“毒火腿”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金東法院審理後認爲,二被告人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內容客觀真實,證據確實充分,就本案適用法律提出的意見正確,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審理還認爲,本案兩被告人在客觀方面雖然未將火腿銷售到社會上,未造成直接後果,但在主觀方面兩被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受利益驅動等因素,因而實施了犯罪行爲,致使久負盛名的“金華火腿”聲譽受到了難以挽回的影響,給金華火腿行業乃至金華經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但鑑於本案的客觀因素及兩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的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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