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於6月1日起開始施行,不履行職責或不按程序履行職責,從而導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將受到最高爲撤職的行政處分。記者昨日從省安監辦獲悉,省政府法制辦日前進一步明確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範圍。
據瞭解,《規定》中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重特大火災事故,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它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員死亡或者經濟損失事件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根據《規定》,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的業務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如果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沒有履行或沒有按程序履行職責,從而使該地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將會視情節的輕重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政府部門的正職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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