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英國《衛報》透露,美國新成立的國土安全部(NHS)接管了美移民與歸化局的職責。隨後,國土安全部官員決定恢復外國記者因公務進入美國需要申請特別簽證,即“I簽證”的規定。據瞭解,這一規定早在1952年就中止了。國土安全部的這一決定同時也適用於所謂的“友好國家”,也就是27個其公民因私進入美國無需申請簽證的國家。
但是,據《衛報》報道,許多外國記者,包括美國記者都不瞭解國土安全部的這一決定,其結果是,僅2003年,就有來自“友好國家”(包括英國、澳大利亞)的15名記者被美國出入境管理部門驅逐,其中12人是在洛杉磯國際機場被直接驅逐的。
爲英國《衛報》工作的自由撰稿人埃琳娜-拉平就是這一新簽證制度的受害者。更有意思的是,拉平嫁給了一個美國人,女兒是美國人。她在上週寫給《衛報》的一篇文章中說,她被要求按手印、戴上手銬,甚至被要求脫光衣服接受檢查,最後還被扣押了26個小時。美國方面扣押她的“罪名”是:她申請的是一種I-94簽證表格(這是一種允許27個“友好國家”的公民可以在90天的期限內到美國從事商務或者旅遊的出入境表格),但她沒有注意到表格中有關她不能作爲外國媒體記者進入美國的條款。
無如有偶,2003年12月,澳大利亞記者斯梅斯特在前往洛杉磯採訪時,被安全人員扣押,由於她事先並不知道國土安全部的這一新規定,結果被“審訊、戴上手銬”,最後被送上返回澳大利亞的飛機。美國出入境和海關部門的官員後來解釋說:“這只是爲了檢查武器而進行的固有程序”。
更讓外國記者感到不滿的是,每一次遇到這種情況,記者都被告之無權見律師,也沒有權力打電話給他們在美國的外交機構,更沒有權力上訴。對此,一新聞機構的資深記者利特維克指出,這一政策只能破壞美國與那些希望成爲其朋友的國家之間的關係。“美國報紙編輯協會”在5月份致信美國務卿鮑威爾和國土安全部長裏奇,抗議美國的這種“歧視性做法”。
據報道,針對外國記者提出的不滿,美國國土安全部已經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門的官員,在確認這些因公進入美國的外國記者對美國安全沒有“現實威脅”而且沒有申請錯誤簽證的情況下可以“依靠他們自己的判斷力”。與此同時,外國記者也被告之他們在前往美國之前應該瞭解新的出入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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