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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年齡限制在三十五週歲以下、女大學生找工作難、爲本地城市居民進行職業保留……目前的中國,諸如此類的歧視現象還相當普遍地存在。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青年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史彤彪稱,這種年齡、性別、戶籍等方面的歧視,本身就是人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一種具體表現。
他十日在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舉辦的“科學發展觀與人權發展研討會”上呼籲說,爲完善中國人權保障制度,應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修改國家賠償法。他同時還建議國家對犯罪被害人進行補償。
史彤彪認爲,制定《反歧視法》應當包括六個方面內容:一是禁止年齡歧視;二是禁止性別歧視;三是禁止身高歧視;四是禁止對殘疾人的歧視;五是禁止對傳染病患者的歧視;六是禁止對農村戶口和外來人口的歧視。
而修改國家賠償法,一是要擴大國家賠償範圍,將可預期利益納入國家賠償範圍,增加精神賠償問題;二是針對現行賠償程序的複雜性和不合理性,簡化國家賠償程序。
史彤彪以納稅人利益、國家防衛主義爲理論基礎,建議國家對犯罪被害人進行補償,並視之爲中國人權制度完善的一項重要內容。這位人權和法學專家還就此提出三項具體措施,即建立國家補償基金、國家爲每個公民投保一份安全險、國家對犯罪人徵收特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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