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鐵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馬恭元受賄241萬元,另有442萬元鉅額境外財產來歷不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二審判決,判處馬恭元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恭元在擔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經理、深圳市天健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和中共深圳市天健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41萬多元;隱瞞境外存款數額摺合人民幣442萬多元。
1994年下半年,包工頭林某爲了能掛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對外承接工程,找到馬恭元,馬恭元表示同意掛靠。其後不久,馬恭元向林某提出以其哥哥的名義合買一套商品房,並提供了交房款的賬號,林便付出購房定金及購房款共人民幣62萬元,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後來,馬恭元付給林人民幣7萬元,作爲其本人出資份額。2000年春節期間,林得知被告人馬恭元的兒子出國讀書,爲了能在掛靠期間得到關照,便到馬恭元辦公室送給其1萬美元。
1996年上半年,掛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的包工頭莊某因工程款問題與投資方發生糾紛,馬恭元代表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出面協調,收回了工程餘款。爲表示感謝,莊某於1997年初以馬恭元提供的身份證和相片,出資港幣23.8萬元購買了高爾夫球會會員卡一張,馬恭元在其辦公室收下該卡,並將卡和收據保管在香港的個人保險櫃裏。
1996年上半年,馬恭元到香港期間,約見當時掛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任海南分公司經理的鄭某。馬恭元提出向鄭借50萬元港幣,並要求幫忙開一個香港銀行的賬戶。後鄭用馬恭元提供的護照在香港亞洲商業銀行西環分行以馬恭元的名字開設了一個賬戶,當天鄭從自己的賬戶上轉入港幣30萬元。後來,鄭又兩次轉入該賬戶港幣20萬元和港幣50萬元。馬恭元收到這三筆港幣後,撤銷了西環分行的賬戶,將港幣轉至其在香港匯豐銀行的個人賬戶上。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2003年7月30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判處馬恭元16年有期徒刑之後,於今年6月10日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判決。法院認爲,馬恭元作爲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其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馬恭元在境外的存款港幣255.3萬元及美元20.7萬元,摺合人民幣442萬多元,未按規定申報,隱瞞存款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法院判決馬恭元犯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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