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兒並非親生父親向前妻索要賠償
養了十二年,女兒竟不是親生的。近日,李某來到朝陽法院,將其前妻董某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前妻返還自己對女兒的撫育費24000元及賠償精神撫慰金40000元。
李某在訴狀中稱,自己和董某曾是夫妻關係,1998年兩人離婚,女兒由董某撫養。離婚後董某以種種藉口不讓自己探視孩子。他只好起訴到法院請求探視權。2002年9月,法院判決他每週可以探視孩子一天,董某不得干涉阻撓。當年年底,董某卻以女兒名義向法院起訴稱,女兒不是李某親生子女,要求解除與其的父女關係。後經醫學親子關係檢驗,李某與女兒確實不是親生父女關係。去年3月,法院判決解除父女關係。
李某認爲,自己一直把女兒當成自己的親生骨肉,撫養、教育,承擔了父親的責任,對女兒盡了十二年的撫養責任和義務,但董某在和自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了婚姻法“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其行爲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爲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