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條,指明2004年10月1日爲第三屆立法會的任期的開始日期。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15日表示,條例第4(5)條規定,立法會的任期的開始日期,必須是在選出有關任期議員的換屆選舉結果宣佈日期後的30天內。發言人說,第三屆立法會的換屆選舉已定於2004年9月12日舉行。按照目前計劃,宣佈選舉結果的日期應爲2004年9月13日。因此,第三屆立法會的任期最遲須在2004年10月12日開始。
這位發言人說,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將在2004年9月30日結束。把第三屆立法會的任期的開始日期訂爲2004年10月1日,可確保立法會的任期會緊接上一屆任期結束後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