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後,和兒子共同生活的母親攜子再婚,婚後讓和前夫生育的孩子隨了繼父的姓。此行爲引起孩子親生父親的不滿,將前妻告上法院,要求改回兒子原先的姓名。日前,他的訴請得到了南匯法院的支持。
李先生和張女士在1998年10月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兒子隨母親生活,李先生的父親思念孫子心切,經常到張女士的住處去看望,但每次都遭到拒絕。萬般無奈,他只好到幼兒園去看望孫子。一天在幼兒園裏,他突然發現孫子的姓名全改了。經詢問,才知2003年5月張女士再婚後,就把兒子改爲繼父的姓並重新起了名字。
此時李先生在外打工,無暇顧及此事,就委託自己的父親找張女士交涉,要求把兒子的姓名改過來,張女士始終沒有這樣做,於是李先生的父親就以李先生的名義把張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孩子是李先生和張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生子女,他的姓名是當時雙方共同決定的,離婚後孩子雖同母親生活,但仍是父親的親生孩子。張女士再婚後,在沒有徵得孩子親生父親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孩子改爲繼父的姓並重新起了名字,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判決張女士恢復兒子的原姓名。宣判後雙方沒有提起上訴,現孩子已重新使用原來的姓名。
我國法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離異的母親重新組建家庭時,出於對前夫的報復或者讓年幼的子女長大後不知生父是誰,在沒有徵得前夫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子女的姓氏改爲繼父的姓氏,認爲這樣就可以達到目的,殊不知這樣做既不合情理,也於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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