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於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爲了規範民政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爲,在民政部門更好地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民政部部長李學舉近日簽發第25號部長令,《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出臺,這個部門規章將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主要規定了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四項制度:
一、關於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製度
這個制度簡稱“一個窗口對外”,這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便民原則的具體體現。主要是指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考慮到民政部門的實際情況,《辦法》第8條規定,“建立服務窗口的民政部門,由該服務窗口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沒有服務窗口的,具體辦理某項行政許可的有關業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關於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規範行政許可行爲,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保證行政機關正確行使權力的重要環節,民政部將所有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按先後順序安排在《辦法》的大部分章節裏。《辦法》的總則部分規定了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和要求,第二至六章按照從提出申請到送達決定的順序對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都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行政許可法設專章對監督檢查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和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檢查。《辦法》參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民政部門如何加強監督檢查作了一些細化規定,這些內容主要集中在《辦法》第8章裏,其中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佔了相當大的比重。
四、關於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許可法在法律責任裏主要規定了兩類:第一,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辦法》第9章參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較細的規定;對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作了參照性規定。
作爲《辦法》附件的通用文書共有23個,主要包括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聽證公告、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它們是按照《辦法》中相關條款的順序排列的。整體來看,辦法及配套文書的設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及通用文書是民政部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把行政許可法確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體化,建立健全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決定各個過程、各個環節的具體工作規程,是確保行政許可法確定的有關制度得到切實施行的一項制度創新。它的施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使申請人、被許可人和利害關係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行政救濟權利能夠落到實處;使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能夠進一步樹立以民爲本的觀念,爲民政對象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使民政部門能夠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民政部門能夠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另悉,民政部目前正在制定本部門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配套措施,也將於不久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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