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退贓可“漂”成廉潔幹部?
國家社科規劃“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已成立5年,這個由湖南省委組織部、湖南省紀委等多家單位聯合組成的課題組建議,全國人大、中央紀委、高法、高檢、監察部等機關實施“特別行動”即”一二三工程”:
主動退贓一律免責
——設立一個全國退贓的公開賬號,退贓者可在全國任何一個縣以上國有商業銀行匿名退贓,無需公開本人任何情況。
——實行兩項特別決定:一是對在規定期限內,主動並如數退贓者,無論職級高低和問題大小,無論問題將來是否暴露,一律不給任何處分,一切待遇不變。二是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退贓或不如實退贓者,一旦案發,凡觸犯刑律的,一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一律按最高量刑標準處罰。
——採取三條配套措施:一是在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完善國家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二是提高國家公職人員待遇,以俸養廉;三是建立健全舉報制度,最高獎勵舉報者50%的追繳贓款。
然而,對“特別行動”的爭議一直未有停止。《中國青年報》今天發表署名評論質疑,“設立全國退贓賬號”不過是前兩年流行一時的“廉政賬戶”的翻版,政其策構想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退贓賬號挑戰刑法
評論認爲,與“廉政賬戶”制度相比,“設立全國退贓賬號”給予了貪贓受賄者更爲寬容與優厚的待遇;簡言之,不管腐敗行爲如何惡劣、不管違法情節如何嚴重、更不論社會公益承受了怎樣的損失,只要貪贓受賄者將贓款按時存進“退贓賬號”,貪官就可以把自己漂白得乾乾淨淨,贓官搖身一變就成了廉潔的好乾部,什麼黨紀政紀、法律法規便再不能傷他分毫。早在2002年,福建就毅然全部撤銷了與“退贓賬號”異曲同工的“廉政賬戶”。
文章還說,關於政府官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爲,我國的刑法早已有明文規定,至於如何量刑、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於對腐敗官員的處罰,也應當由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具體規定;專家們“設立全國退贓賬號”的政策建議,很難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據與法理支持。
“捕魚理論”辯護可行
據《瀟湘晨報》今天報道,這一課題組組長王明高針對廉政賬戶制度的得失提出了自己的“捕魚理論”:“反腐好比撒網捕魚,關鍵是魚網必須沒有漏洞,才能夠捕得到魚!”
王明高認爲,課題裏設計的賬號比較科學,與已在一些地方實行的廉政賬號有所區別,銀行聯網也爲這一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技術支持。而且,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自首制定兩條特別政策,中紀委、監察部也做出相應決定提供了有關法理依據:凡是在限期內,主動據實將不法收入,上交到全國退贓公開賬號的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免除黨紀、政紀處分,不追究法律責任,原政治、經濟、生活待遇不變;對規定期限內,拒不退贓或部分退贓的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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