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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陳述權、辯護權,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獲得公開審判的權利,除有法律規定的外,不得進行祕密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18日舉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學習憲法專題講座上說,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特別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陳述權、辯護權,要把正常的辯護與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拒不認罪的情況嚴格區別開來。要嚴禁刑訊逼供,保證程序公正;要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罪責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無罪不判。
肖揚還對“公開審判”原則重點強調說,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獲得公開審判的權利,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不得進行祕密審判。同時,要防止先定後審,防止公開審判走過場。要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使每一個事實的認定都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支持,使每一項判決的作出都有充分的法理根據。
爲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獲得及時的審判,肖揚強調,要在法定審理期限內結案,不得無故拖延,對於證據不足的要敢於作出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宣告無罪的判決,不能以拖待變。要繼續開展清理超期羈押案件工作,保證被超期羈押的刑事被告人早日獲得判決。
肖揚還表示,即使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是既要依法嚴懲,又要做到司法文明。要規範減刑、假釋工作,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公示和公開聽證,對於有悔改表現的,要依法給予光明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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