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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新頒佈的《國家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加大了對違紀作弊行爲的處罰力度,教育部在高考前宣稱要重點打擊集體舞弊,可河南鎮平、濮陽兩縣還是發生了有組織的高考舞弊案;儘管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明確規定在考試全過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否則以作弊論處,可剛剛結束的四、六級考試還是出現了泄題事件。考場作弊不僅沒有因爲有關部門預防措施的嚴密、懲治辦法的嚴厲而銷聲匿跡,反而更有囂張和惡劣的勢頭。
箇中原因大家都明白。考試和作弊就像是孿生兄弟,只要有考試存在,就有作弊。更何況這些考試涉及到考生的重大利益———高考這樣的選拔性考試關係到考生將來的工作、收入及社會地位,而英語四、六級考試雖然是水平考試,但多年來也和考生的學位、就業息息相關———在利益驅動下,不可避免地會有人鋌而走險,破壞競爭規則。
因此,根除作弊很難實現。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怎樣在最大範圍內防止作弊。兩年前,一位專門研究考試製度的教育學者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對此提出的建議是,要加大對作弊者的處罰力度。應該說,今年5月19日頒佈的《國家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已經對這個建議做了迴應:只要認定一科考試作弊,所有科目成績即全部作廢。儘管這樣的處罰力度比以前大了很多,但仍然相對較輕:考生作弊被發現後只是取消了當年考試成績,懲罰的威懾力不大。畢竟,作弊的考生一般都是成績不好的學生,正因爲知道憑真本事考不過才冒險,今年被抓住,來年還可以繼續試。對於那些在高考這樣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學生,如果能取消其若干年的考試報名資格,恐怕那些動了作弊念頭的人要掂量掂量鋌而走險值不值了。
另外,如今的社會心理對於考試作弊有寬容的一面。比如,對於大學生在課程考試中的作弊行爲,很多人認爲可以理解,情有可原。當出現學生因爲考試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的情況時,一些輿論還會指責學校的處罰太重,不該隨意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甚至,在一些考試作弊取消學位的官司判決中,很多是學生勝訴、學校敗訴。
從根本上杜絕考試作弊現象當然是不現實。但我們必須明確,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什麼環境裏,考試作弊都是不能寬恕的行爲,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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