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落戶事宜
——引進人才
對我市企業引進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外省市人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戶。對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外省市人員,年齡在35歲以下,在我市註冊企業工作滿1年的,允許本人戶口遷入我市,農業戶口可辦理“農轉非”。按引進人才批准在津落戶的大學本科學歷人員在我市註冊企業工作滿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同時其配偶結婚並在津居住滿2年,可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我市,並可辦理“農轉非”。
具有我市常住非農業戶口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已在我市註冊企業中工作滿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遷入我市或“農轉非”的,可參照此規定辦理。對符合在津落戶條件的上述人員,但因無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他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備落戶條件的,允許其在服務處所所在地登記集體戶口或在其在津親朋處登記家庭戶口。對因種種原因未落實就業單位,已在三縣和武清區、寶坻區落戶的大中專畢業生,本年度落實了就業單位的,可再次辦理戶口遷移,到企業所在地落戶。
證件提供:對我市引進的外省市人才需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結婚證、學歷證明、引進單位證明、勞動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由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逐級報市局戶政處審批。對已在三縣和武清區、寶坻區落戶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一年內落實了就業單位的,憑市教委改派意見到市局戶政處開具《准予遷入證明》,到企業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海歸”人員
對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留學人員(獲學士學位以上)來我市工作的,來津落戶可不受留學前戶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遷,身邊無子女的,也可隨遷一名成年子女。屬於我市急需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高級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隨遷一戶成年子女,暫時不能隨遷的,今後可隨時遷入。
證件提供:本人需提交《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登記表》、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出國人員證明》複印件、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國前已註銷戶口的還需提供戶口註銷證明)到市局戶政處開具《登記戶口通知書》或《準遷證》,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投資人員
對外省市人員在我市興辦私營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達30萬元人民幣的,准許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級管理人員1人在津落戶或“農轉非”。對外省市在津投資興辦集體所有制企業,上年度納稅50萬元人民幣的,可解決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級管理人員1人在津落戶或“農轉非”。
證件提供: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申請配偶、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級報市局戶政處審批。
——開發西部人員
我市參加西部開發的人員,無論本人的人事關係是否轉出,戶口可以不遷。對願意遷出戶口的,返回時准予恢復,當地所生子女可以隨遷。與外地人結婚的,可參照現行的投靠配偶政策優先辦理。
證件提供:本人需提交書面申請、單位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原遷出地派出所證明等材料,由返回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級報市局戶政處審批。
——突出貢獻人員
在我市經濟建設中,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外省市來津人員,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戶。
證件提供: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單位證明、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榮譽證書複印件等材料,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級報市局戶政處審批。
——辦居住證須知
對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外省市人員,以及用人單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員,對本人不願遷戶口的,經人事部門覈准,可辦理《天津市引進人才居住證》,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證件提供:本人持《天津市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表》和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證書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此外,對已在我市企業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符合在津落戶條件,但因無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他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備登記戶口條件的,允許其在服務處所所在地登記集體戶口,或在在津親朋處登記家庭戶口。
無標題文檔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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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1000、2339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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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河北分局
公安南開分局
公安塘沽分局
公安大港分局
公安西青分局
公安北辰分局
公安武清分局
公安寶坻分局
公安開發區分局
公安河西分局
公安河東分局
公安紅橋分局
公安漢沽分局
公安東麗分局
公安津南分局
公安寧河分局
公安靜海分局
公安薊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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