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上海市人事局獲悉,近日發佈並開始實施的《關於實施〈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指出:事業單位受聘人員工作年限累計達25年的,可要求單位與其簽定聘用至退休的長期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常在工作第一年可享有3個月長的醫療期,以後每增加一年工齡,可享有的醫療期也相應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
據瞭解,目前上海有59萬個事業編制,但實有人員只有48萬人,上海市人事局有關負責人昨日告訴記者:“這主要是因爲上海在不斷調整事業單位內部結構、不斷挑選合適的人員。”
該負責人還表示,目前在上海8300家地方性事業單位中,92%的單位已實行了聘用合同制,尚未實行的少數事業單位,也視爲事實上的聘用關係,適用《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本市事業單位的固定制職工已全部實行聘用合同制。《解釋》的發佈爲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實施範圍、合同期限、經濟補償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說明。
適用者
職工履行義務
視爲事實聘用
《解釋》指出,經本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經批准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以外,都適用《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
《解釋》明確:除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外,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也實行聘用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同樣適用《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聘用合同經受聘人員簽字後送交用人單位,單位一方未簽字,但受聘人員已經實際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成立時間以受聘人員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
違約金
單位未“出資”
走人不必賠錢
《解釋》指出,在招聘人員時,如果事業單位只在刊登廣告、到外地招聘花費了一定的工作費用,而沒有使用培訓、代賠違約金、高薪吸引等方式“出資”引進人才的,不能在簽定合同時設定違約金條款。
《解釋》強調,聘用合同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因出資招聘、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支出發生後受聘人員每服務一年,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應相應遞減。
醫療期
醫療期通常
不超過24個月
記者瞭解到,《解釋》指出,事業單位受聘人員在醫療期間的待遇,應參照“病假期間待遇”的有關規定,通常情況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醫療期最高不超過24個月。
受聘人員醫療期滿後,單位需爲受聘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如果受聘人員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工作而被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員除獲得經濟補償金外,還可獲得相當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受聘人員因患職業病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單位不能與之解除合同,並給其病假待遇。
合同期
簽下終身合同
並沒有鐵飯碗
《解釋》指出,事業單位受聘人員工作年限累計達25年的,可要求單位與其簽定聘用至退休的長期合同。但訂立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也不意味着就有了鐵飯碗,如果受聘人員不能適應工作要求,單位可以終止合同;如果受聘人員又不符合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可通過內部退崗休養、內部待崗等方式處理。
換單位
跳槽到新單位
補償金重新算
《解釋》指出,工作期限並不適用於醫療期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在一個單位工作20年後,跳槽到另一家單位工作5年,工作期限累計達25年,雖可以和現工作單位簽定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其能享有的醫療期只能按5年工作期計算,即第一年享有3個月、第五年享有7個月的醫療期。同樣,該員工如被現工作單位解聘,所得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按在現工作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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