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美英聯軍當局正式向伊拉克臨時政府移交權力後,薩達姆將被轉交給伊拉克臨時政府。薩達姆是否會被執行死刑,越來越爲人們所關注。本報就這個複雜的法律問題,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刑法學協會副祕書長盧建平。
薩達姆被移交後,將由什麼機構對其進行審判?盧教授解釋說,薩達姆的審判權問題,主要是屬地管轄權問題。6月30日聯軍當局向伊拉克移交權力後,伊拉克就取得了治權獨立,司法獨立也應該包括在治權獨立裏面。所以,即使薩達姆在不同的治權之下,都應該由伊拉克司法機構進行審判。
盧教授接着解釋,根據目前的形勢,伊拉克將由什麼機構對薩達姆進行審判還不是很明朗。現在法院有特別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區別,從伊拉克目前的形勢來看,比較大的可能性是成立一個特別法院進行審判。當然,由現在的伊拉克戰爭法庭審判也不無可能,但是戰爭法庭屬於特別刑法方面,是在特殊的條件下建立的,跟在常態下的犯罪又有所不同。因此,如果由戰爭法庭對薩達姆進行審判的話,本身就是一種例外。
審判庭的法官是否必須由伊拉克籍的法官組成?盧教授堅決地肯定了這一點。他說,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於伊拉克的阿拉伯文化背景,以及與美國之間的微妙關係,一般不會自願聘請美國專家或官員加入審判庭。如果美國強硬介入對薩達姆的審判,其派出的專家或官員也只能是以觀察員的身份介入,而不可能成爲審判庭的法官。
很多人關心:對薩達姆進行審判會依據哪國法律?是伊拉克法律、美國法律,還是國際法?盧教授告訴記者,按照國際慣例,如果薩達姆的罪行是針對伊拉克人民本身的,那麼毫無疑問,將根據伊拉克法律對其進行審判;如果薩達姆所犯的罪行越出了本國範圍,構成了國際犯罪,而伊拉克法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沒有可援引的法條,就可能援引一些國際法以及國際公約進行審判,比如像國際人權法等。盧教授說:“其實這和中國的狀況差不多,但伊拉克在援引國際法方面可能比中國還要超前一些。”
美英聯軍在佔領伊拉克後,廢除了伊拉克法律中的死刑制度,那麼薩達姆是否能由此免死呢?盧教授回答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死刑具有反覆性,也就是說,可以廢除也可以恢復,再加上美國在不同的場合都明確表示希望處死薩達姆,在美國的壓力下,伊拉克極可能恢復死刑制度,處死薩達姆。盧教授補充說:“伊拉克自己做主、按照本國習俗及法律對薩達姆作出處死決定,與在美國的控制下處死薩達姆,雖然結果一樣,意義卻完全不同。”
由於薩達姆所犯的罪行都是在伊拉克原有法律的施行期間犯下的,根據刑法的從舊原則,他是否應該按照伊拉克原有法律受到死刑懲罰呢?對此,盧教授說到,關於刑法的溯及力,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如果現有法律在定罪方面比原有的法律要輕,就適用現有法律。按照這個原則,對於薩達姆的審判還是應該依照伊拉克的現有法律進行,從輕處理。但也有一些特例,就是一個人的罪行按“習慣國際法”(國際法上的慣例)的規定進行懲罰。比如二戰時期對一名以色列納粹分子的處罰,曾經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雖然其罪行累累,但是如果按照以色列建國後的法律,無法對其做出死刑判決,後來根據二戰時“習慣國際法”的規定做出了處死的決定。所以,對薩達姆的審判也可能引用“習慣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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