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9日對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方仁無期徒刑,沒收贓款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萬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劉方仁在擔任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兒媳易陽(另案處理),先後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677萬餘元。案發後,上述款項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爲,劉方仁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方仁簡歷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1936年1月生,陝西省武功人。1962年畢業於瀋陽建築材料工業學院硅酸鹽專業(專科班),大專學歷。195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1年8月參加工作。
歷任解放軍總後勤部軍需生產部西安603廠工人、材料員、計劃調度員。1962年8月至1977年5月任解放軍總後勤部軍需生產部九江3525廠技術員、值班長、車間副主任。1977年6月至1980年3月任五機部5727廠車間副主任、黨支部副書記。1980年4月至1981年11月任五機部5727廠副總工程師、廠黨委監察委員會委員(兼)。1981年12月至1983年6月任兵器工業部5727廠副廠長、廠黨委委員。1983年7月至1985年5月任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副書記、書記,九江軍分區第一政委。1985年6月至1993年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其間:1991年9月至1991年11月在中央黨校省部級進修班學習)。
1993年2月至1993年6月任江西省第七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1993年6月被任命爲中共貴州省委書記。1993年8月當選爲第九屆中共貴州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1993年11月至1998年8月任第七屆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常委(其間:1994年5月在中央黨校第四期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理論研討班學習)。1998年1月當選爲第九屆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年8月至2001年1月任第八屆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常委。
是中共第十三、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五屆中央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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