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貿法》“六大變”
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正式實施,1994年版的《外貿法》同時廢止。相比10年前的法條,新的法條距離老百姓更近了,可操作性更強。市外經貿委有關人士表示,新《外貿法》主要有6大方面的變化。其中,放寬市場準入,自然人可進行外貿活動是最具有突破性的。
變化一:百姓獲得外貿經營資格1994年版《外貿法》規定,國內的自然人不能經營對外貿易,而我國在加入WTO時已承諾:放寬外貿經營權中經營者和市場準入的條件。另外,有業務渠道的少部分自然人早已通過各種方式從事國際貿易,事實上造成參與外貿活動。此次新法徹底明確,自然人可以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經營。這對普通百姓來說,絕對是個好消息,進行外貿活動名正言順。
變化二:搞外貿只需備案登記1994年版《外貿法》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必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即原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的許可。但我國加入WTO時承諾:在加入WTO後3年內取消外貿經營權的審批,放開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外貿經營權,爲履行承諾,新版《外貿法》取消了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只要求外貿經營者進行備案登記。
變化三:扶持中小企業搞外貿1994年版的《外貿法》沒有專門將扶持中小企業寫進內容,新版《外貿法》則規定,爲了確保各類進出口企業的公平競爭,國家扶持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並將通過建立較完善的信息服務體系、貿易救濟等手段,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變化四:新增知識產權保護1994年版的《外貿法》沒有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力的條款,同時也明確了我國知識產權在國外應受保護。
變化五:部分貨物自動許可這也是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兌現。我國加入WTO時曾承諾,自加入時起,我國將符合WTO的規定開展自動許可制,自動許可不具有審批性,爲備案性質,只是用於監測進出口的情況。新的《外貿法》增加了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管理的內容。
變化六:違規從業依法處罰1994年版的《外貿法》沒有明確在外貿活動中違法行爲通過何種手段處罰,新版《外貿法》規定,可通過刑事、行政和禁止從業等手段,加大了對外貿違法行爲及外貿中侵犯知識產權行爲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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