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爲了推動本市電子政務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電子政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應用信息與網絡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集成,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環境的優化,向社會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託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開展電子政務工作,應當遵循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信息公開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子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電子政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政務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領導責任制,推動電子政務發展。
第七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或者本部門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八條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頂層網絡平臺。
電子政務頂層網絡平臺由政務外網、政務內網和政務門戶網站三部分組成。
政務外網主要爲行政機關之間非涉密政務信息交換和業務互動提供網絡支持。
政務內網主要爲行政機關之間涉密政務信息的交換提供網絡支持。
政務門戶網站由市人民政府主網站和各行政機關子網站構成,是通過因特網直接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交互式信息網絡平臺。
第九條行政機關建設本機關或者本系統電子政務工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利用已有網絡基礎、業務系統和信息資源,不得重複建設。
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建立獨立的電子政務物理網絡。
第十條本市建立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施機制。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市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施指南,並推動實施。
電子政務工程的建設和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現網絡間的互聯互通和政務信息的共享。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開發、建設本市重點基礎性數據庫。
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發、建立本機關的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庫,並編制本機關的信息資源共享目錄。
第十二條本市建立政務信息交換機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彙總編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制定政務信息交換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務信息交換計劃,通過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提供、交換政務信息。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務門戶網站及時公佈政務信息,逐步實現公共管理事項的網上申請和辦理。
第十四條下列信息屬於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
(一)本機關的管理職能、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及聯繫方式;
(二)履行職能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數量、收費項目和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和實施結果等;
(四)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各類規劃、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五)政府財政預算和決算、城市基礎和公共設施建設、政府採購等公共資金使用情況;
(六)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扶貧救濟、教育衛生等與公衆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的實施情況、執行標準和條件等;
(七)與公衆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重大疫情、災情、突發事件的發展和處理情況;
(八)公務員招考、錄用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
(九)市人民政府決定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編制本機關的政務信息公開目錄,並在政務門戶網站上公佈。
第十五條下列政務信息免於公開:
(一)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泄露的,但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除外;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但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除外;
(四)公開後可能影響行政執法檢查、調查取證或者會威脅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會公開的事項。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務信息,可以在其政務門戶網站上公佈或者提供網上查閱窗口,也可以採用其他便於社會公衆獲知的方式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方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用其他方式公開政務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務門戶網站上提供查詢指引。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在其政務門戶網站公開政務信息的,應當允許公衆免費下載。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家安全、保密、機要等部門,制定本市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制度規範。
本市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基礎設施,爲政務信息安全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九條政務外網與政務內網之間應當實施物理隔離,政務外網與政務門戶網站之間應當實施邏輯隔離,保障政務信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條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工作,保證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系統與網絡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並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備份制度,對重要文件、數據、操作系統及應用系統進行定期備份;
(二)信息資源分級管理制度,對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和維護實行分類分級授權管理,不同級別的訪問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權限;
(三)應急處理制度,針對可能發生的網絡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保證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及時、有效;對於重要系統,要做好災難備份建設,實施系統數據災難恢復措施;
(四)與本單位政務信息安全要求相適應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行政機關進行電子政務建設不得使用盜版軟件。
第二十二條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計算機知識、技能的培訓,建立定期考覈制度。
第二十三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子政務績效評估機制,並將其納入行政機關工作目標督查考覈體系,對各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建設績效實施監督與考覈。
第二十四條電子政務建設可以採用外包或者託管模式吸收社會力量參與。
鼓勵各類高新技術企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和中介服務組織參與電子政務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任何危害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活動,不得利用電子政務網從事違法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信息化主管部門、該行政機關的上級管理部門和同級監察機關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擅自建立獨立的電子政務物理網絡;
(二)不遵守本市電子政務技術標準要求;
(三)不按照政務信息交換計劃提供、交換政務信息或者提供、交換不及時的;
(四)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的;
(五)應當免於公開的政務信息,擅自向社會公開的;
(六)將應當免費下載的政務信息,通過鍵連收費網頁等方式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七)不遵守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規範;
(八)使用盜版軟件;
(九)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爲。
對前款行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有權採用技術手段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條本市行政機關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事電子政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各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產生的電子公文,應當予以清理、歸檔。本規定施行後,各行政機關應當實行電子公文歸檔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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