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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財政稅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的若干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修改爲:“對企業報來的減免稅申請,在情況清楚、手續完備、符合政策規定的情況下,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對需要全面調查瞭解、審覈論證的申請事項,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企業。”
二、將第十條修改爲:“辦理審批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在手續齊備、符合政策要求的情況下,隨來隨辦。”
三、將第十五條刪除。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爲:“資產評估結果的備案和核準。自收到企業資產評估結果之日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凡無問題且資料齊全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逾期未辦復的,視爲已備案或覈准。”
五、將第二十條刪除。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財政稅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天津市財政稅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的若干規定
(1993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佈
2004年6月26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天津市財政稅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提高辦事
效率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訂公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提高我市財政稅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的辦事效率,進一步簡化程序,加快速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三條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分別建立聯合辦公制度,與相關部門加強聯繫,協調工作。
第四條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限期辦理的事項,要落實責任,並加強督查、催辦。對無故延誤辦復期限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財政稅務
第五條凡上級領導親自交辦的事項,須在領導要求的期限內辦理完畢。
第六條對直屬單位上報的請示事項,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正式批覆。
第七條對有關部門要求會籤的文件,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對企業報來的減免稅申請,在情況清楚、手續完備、符合政策規定的情況下,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對需要全面調查瞭解、審覈論證的申請事項,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企業。
第九條對來人、來電話詢問財稅政策問題的,應當即予以答覆;對需請示、研究暫時不能答覆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對方。
第十條辦理審批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在手續齊備、符合政策要求的情況下,隨來隨辦。
第十一條查辦羣衆來信、來訪案件,一般限定15個工作日內完畢。特殊、重大案件需延長查辦時間的,需經領導批准,並及時將查處結果通知反映人。
第十二條辦理人大、政協代表提案和其他財稅業務事項,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三章審計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在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開工、復工申請,且報送的手續、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審計部門於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計意見,發送報審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對於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的,審計業務部門一般應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第四章資產評估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立項。自收到企業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文件之日起,凡資料齊全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於兩個工作日內辦復完畢。兩個工作日後未辦復的,視爲同意,並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相應的批覆手續。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結果的備案和核準。自收到企業資產評估結果之日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凡無問題且資料齊全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逾期未辦復的,視爲已備案或覈准。
第十七條加快資產評估操作進度。對經批准立項並簽訂評估委託書,被評估資產帳實相符、資料齊全的項目,限定資產評估機構操作時間爲:
評估資產價值在300萬元及以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及以下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及以下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3000萬元以上、6000萬元及以下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6000萬元以上、1億元及以下的,25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1億元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內完成。
第十八條土地評估。對房屋、建築物佔用的土地,應評估其前期開發費用,其價值計入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值;對未建房屋、建築物的場院空地,一律採用中等偏下的計價標準,評估其前期開發費用;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土地出讓的規定,評估其土地使用權價值。
土地的評估和估價,必須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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