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條後,增加一條:“經審覈,治安保衛工作方案能夠確保展覽展銷活動安全舉辦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同意答覆。”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爲:“對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的第(一)、(二)、(四)項,或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佈
199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佈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
《關於修改〈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的決定》再次修訂公佈)
第一條爲保障展覽展銷活動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舉辦經濟、文化、科技等展覽和商品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展銷),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舉辦下列各類展覽展銷,主辦單位(含外地及外國和港、澳、臺地區來展的接待單位,下同)應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方案,經單位負責人簽署後,於布展前15日將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報公安機關審覈,公安機關應在5日內作出答覆。
(一)國際性的、全國性的、地區性的、全市性的展覽展銷;
(二)展出場所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同時參觀人員日流量在2萬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館舉辦文物展覽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級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單位舉辦的各種文物展覽;
(五)應予治安安全審覈的其他展覽展銷。
第四條治安保衛工作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內容、參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數量,參觀人員日流量和入場券發售辦法;
(二)參加治安保衛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職務;
(三)展區佈局圖紙和新設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及消防設施的安裝圖紙;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運行路線和停靠場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範措施、處置緊急情況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經審覈,治安保衛工作方案能夠確保展覽展銷活動安全舉辦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同意答覆。
第六條展覽展銷的安全保衛工作,可由主辦單位自行承擔,也可由主辦單位委託的保安服務單位承擔。
第七條主辦單位自行承擔治安保衛工作的,應確定一名領導人負責,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治安保衛工作人員,實行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
參展單位和提供場所的單位應協助主辦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展覽展銷的主辦單位和其委託的保安服務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覽展銷場所面積嚴格控制參觀人員數量;
(二)發(售)票處、出入口等主要通道應保持暢通;
(三)搭蓋臨時展棚、安裝電器設備以及布展或展出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落實各項有關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宣傳品、說明書及其他贈品由主辦單位統一組織發贈。參展單位要求自行發贈的,應負責維持現場秩序。
第十條參觀展覽展銷的人員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疏導,不得故意擁擠。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對展覽展銷的治安保衛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對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的第(一)、(二)、(四)項,或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對展覽展銷存在重大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停止舉辦活動。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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