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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報開設的“審計‘清單’追蹤”,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日前,國家審計署辦公廳致電本報,聲明李金華審計長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所作的審計報告,調查工作細緻紮實,所列事實件件確鑿,經得起任何檢驗。面對同一份審計報告,審計者與被審計者說法不一,既在情理之中,也在情理之外。爲此,本報今天繼續刊登錦州銀行法院否認“聯手作假”報道,希望引起廣大讀者深思。
6月23日,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審計報告時指出:2000至2002年,交通銀行遼寧錦州分行與錦州市中級法院、錦州市古塔區和淩河區法院聯手作假,用僞造的法律文書上報交通銀行總行,覈銷175戶企業的“不良”貸款2.21億元。
據審計署駐瀋陽特派辦調查,錦州交行與錦州市中級法院、淩河區法院、古塔區法院採用的方法是,由交行出訴訟費,法院提供案號,由交行的風險資產管理處覈銷科起草法院的全套法律文書(判決書、終結執行裁定書等),再送到法院蓋章。就這樣,兩億多元的“不良”貸款,用獲取的346個案號(審計報告中說盜用236個、編造110個)上報覈銷。錦州市中院和淩河區法院分別收取“訴訟費”19萬元和66萬元。
對此,銀行和法院的相關人員都對記者表示:這是具體工作程序上出的問題,不能說是“聯手作假”。
錦州交行有關人士認爲:錦州交行已連續虧損多年,不良資產的歷史包袱非常沉重,在具體的核銷操作中,可能是“甩包袱”心切,所以纔出現程序上的問題。但所報核的貸款,都屬於“四級”分類中的“呆賬貸款”,或“五級”分類中的“損失類”,以及較少的“可疑類”貸款,它們都在可覈銷的範疇內。
法律文書不應算是造假,因爲法院的公章是真的,企業和貸款額也是真的,訴訟主體也清楚,訴訟費也交了,這個判決就應該沒有問題。至於銀行覈銷貸款不通知相關企業,是財政部和總行要求的保密措施,以便於賬銷案存,繼續追索。
錦州中院副院長苗和順說,2002年8月,一個入院多年的老法官和庭長向他彙報,說交行爲了改制想與中院商量辦一些呆賬覈銷的案子,因爲時間緊不能走正常渠道,希望能特事特辦。他覺得這是一舉多得的好事,就讓庭裏在保證這些企業是國企或是規範的集體企業基礎上,履行查驗覈銷企業的工商檔案、諮詢其上級主管部門、看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等程序,把這些“關門”案子處理好。
當時的庭長趙樹立(現爲執行二庭庭長)告訴記者,交行當時拿來22件,他根據有關程序規定,只收了12件。就是這批案子,未按收案時間編號,出現了立案時間提前、有些文書原稿沒有領導簽發的問題。他認爲,編號多少、怎麼編都不說明問題,關鍵要看立案手續。他覺得奇怪的是,已經退回的幾件案子,過了一段時間又被拿來要補辦立案手續。他發現這幾件判決書都沒經他審覈,但尾頁上卻有法院的公章。他問這些文書的來歷,交行的人說,是經辦法官同意給做的。但經辦法官卻說不知道這回事,只是承認經辦的12件案子,應交行的要求,每件都給了10多份判決書。
儘管客觀上已經造成了“聯手造假”的共同違規行爲,但當事雙方在一些關鍵問題的細節上都諱莫如深,謹慎表態,把一些問題的答案,留給了已在錦州調查了半年之久的遼寧省紀委牽頭的聯合調查組。
錦州中級法院政治部主任魏建華認爲,中院涉及到的只有12件,涉案標的金額2400多萬元,也沒有形成核銷的事實。而審計“清單”和一些報道中,把中院和兩個區法院混爲一談,定性爲“聯手造假”,容易被理解爲中級法院與下級法院共同造假,對我們的聲譽造成了損害,我們感到壓力很大。
趙樹立庭長說,如果是“聯手”,就不會有未收的案子,也不會有那麼多的爭論。“這個事我很上火,恨自己當時怎麼就沒想明白,辦了這麼個蠢事。但我們絕對沒有預謀要聯手作假。”淩河區法院院長李學民說,他可以黨性和人格擔保,在辦案前沒接觸過交行的任何人,直到現在,也沒有發生過請客送禮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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