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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7-02 14:38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範圍內(指水平直線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特殊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防範措施,並徵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二、將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爲:“(五)在灰壩(場)上挖掘取土、興建建築物。”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爲:“(三)在電力線路設施上連接電器設備,或者架設電力、通訊、廣播和電視線路以及設置其他設施。”

  四、將第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爲:“(四)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五、將第十九條刪除。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爲:“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採取安全措施,並與有關單位或個人達成協議。”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爲:“因鐵路、公路及城市建設需遷移電力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所需遷移費用。”

  八、將第二十七條刪除。

  九、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爲:“當事人對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條款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199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發佈

      1997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佈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修訂公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遵循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羣衆相結合,宣傳教育、加強防範和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屬於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並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和制止危害、破壞電力設施行爲的權利。

  第五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實行區域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坐落在管轄區域內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設立保護電力設施領導組織,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領導和電力、公安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保護電力設施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電力主管部門,負責保護電力設施領導組織的日常工作。

  各級保護電力設施領導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二)確定、協調有關部門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和關係,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並監督檢查下級電力設施領導組織的工作;

  (四)表彰、獎勵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各級電力主管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條例》和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羣衆組織,制訂並落實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

  (四)會同公安部門負責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制止、查處違反《條例》和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的行爲。

  第八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羣衆保護電力設施組織,設置羣衆護線員。

  羣衆護線員的職責是:

  (一)根據《條例》和有關規定及本辦法,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二)對所分管區域內的電力設施進行巡查,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三)發現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爲立即制止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電力部門,保護現場並對行爲人進行監控;

  (四)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隱患,及時向當地電力部門報告;

  (五)向電力線路沿線羣衆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案件。

         第三章保護對象與區域

  第十條電力設施保護對象係指:

  (一)發電廠、熱電廠、調度所、變電站、開閉站以及與發電、變電、調度有直接關係的設施及附屬設施;

  (二)架空電力線路、杆塔及附屬設施;

  (三)電力電纜、電力通訊電纜及附屬設施;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及附屬設施;

  (五)各種電力標誌牌及附屬設施;

  (六)各類在建的電力設施和專用道路、橋樑及附屬設施。

  第十一條電力設施保護區域係指:

  (一)一般地區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爲,由導線邊線向兩側延伸一定距離形成的區域。不同電壓等級導線邊線兩側的延伸距離如下:

   電壓等級      延伸距離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爲,由兩側導線邊線起分別加上導線邊線最大風偏水平距離,再加上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後所形成的區域。不同電壓等級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電壓等級    水平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三)地下電纜的保護區爲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區域。海底電纜的保護區一般爲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爲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的保護區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50米)所形成的區域;

  (四)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專用的輸水、輸油、衝灰、供熱管道兩側各1.5米所形成的區域;

  (五)發電廠、熱電廠、調度所、變電站及其附屬設施圍牆內和自圍牆向外延伸3米的區域。

  (六)杆塔、拉線的基礎保護區是:35千伏以下的,杆塔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5米,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2米;110千伏以上的,杆塔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10米,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3米。

        第四章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電力主管部門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和車輛、機械穿越架空電力線路易發生事故的地段設置統一規格的標誌牌。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範圍內(指水平直線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特殊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防範措施,並徵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開閉站等設施的行爲:

  (一)擾亂髮電廠、熱電廠、變電站的生產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開閉站用於生產的設施、器材和安全生產標誌;

  (二)在發電廠、熱電廠用於輸水、排灰的管道、溝渠外緣向兩側延伸3米的區域內,擅自取土、挖沙、採石、打樁、鑽探、葬墳、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築物,傾倒垃圾礦渣,以及排放含有酸、鹼、鹽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他廢棄物;

  (三)損壞或者封堵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開閉站的專用鐵路、公路、碼頭和檢修道路;

  (四)在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圍牆向外延伸3米的區域內,堆放雜物、私搭建築物、開挖坑渠和焚燒穀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灰壩(場)上挖掘取土、興建建築物。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爲: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兩側延伸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三)在電力線路設施上連接電器設備,或者架設電力、通訊、廣播和電視線路以及設置其他設施;

  (四)擅自攀登電力線路的杆塔,或者利用杆塔和拉線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等;

  (五)在電力線路的杆塔和拉線的基礎保護區域內,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中所列違章行爲;

  (六)在電力線路的杆塔和拉線之間或者杆塔內修築道路;

  (七)拆卸電力線路的杆塔和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誌和標誌牌。

  第十六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爲:

  (一)堆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傾倒垃圾、礦渣等影響安全供電的廢棄物;

  (二)燒窯、燒荒、打場或者焚燒秸稈;

  (三)興建建築物,擅自開挖漁塘、水池;

  (四)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七條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行爲。

  第十八條電力主管部門的專用通訊線路及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保護通訊線路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單位出售廢舊電力金屬材料,經辦人需持單位介紹信和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介紹信應註明廢舊電力金屬材料的來源、數量、規格等;個人出售廢舊電力金屬材料,需持其本人居民身份證。收購單位應登記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並留存介紹信。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批宅基地、建設用地等項目時,一般應避開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等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五章相互關係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力線路與通訊線路及其他線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礙。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的線路、管道確需並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單位與原有線路、管道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並簽訂協議,然後方可施工。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採取安全措施,並與有關單位或個人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城鄉綠化應避開各類電力設施保護區。確須在已建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種植單位在徵得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種植低矮樹種,並由種植部門負責修剪,保持樹木高度和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建設架空電力線路應儘量避免穿過城市公園、綠地,必須穿過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徵得園林部門同意並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並注意避開優美景觀和遊人集中的地區。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風偏後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因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需拆遷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砍伐樹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鐵路、公路及城市建設需遷移電力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所需遷移費用。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由各級人民政府或電力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的行爲檢舉、揭發有功的;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行爲進行鬥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的;

  (三)發現電力設施隱患及時向電力部門報告,避免重大事故的;

  (四)爲保護電力設施同自然災害做鬥爭,成績突出的;

  (五)爲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其他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但尚未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非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規定,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還應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在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保護區內建設違法建築物且在限期內不改正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由電力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其違法建築物,所需費用由違法建築物所有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非法收購或出售電力設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破壞電力設施,盜竊、哄搶電力設施,侮辱、毆打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拒絕、阻礙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條例》和有關規定及本辦法,造成單位和公民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的責任者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時,應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罰款應由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決定並分別填發限期改正通知書、賠償通知書、罰款通知書。對責令賠償和罰款的處理,均需報上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違反《條例》和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電力主管部門關於賠償、罰款通知書後,應在15日內交清賠償費和罰款。逾期不交納賠償費的,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未按期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電力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稿源 北方網 編輯 郭劍洪
ip地址爲:[61.49.216.*] 的網友 於 2005-02-22 10:13 發表評論:
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犯罪活動後應該重點解決電力設施的安全防護問題 犯罪分子瘋狂大量 盜割 野外電纜(電力、電信部門)多年來一直是有關部門十分頭疼的大問題。而且,近年又有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從各新聞媒體那些觸目驚心的報道看,真是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它不僅給國家和企業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地影響了政府部門的工作、部隊戰備、企業生產及人們的正常生活。看了這些觸目驚心的報道後使人心靈受到震撼! 目前,各地公安部門都在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雖然,打擊能夠解決一些問題,但是,公安部門的工作職責要求不可能永遠打擊下去。打擊過後怎麼辦?除去有關部門加大處罰力度、打擊非法廢品回收、加大宣傳等措施外,電力部門更應該加強電力部門自身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纔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我認爲應該廣泛的徵詢各方面的建議和方法。 其實問題並不複雜: 爲什麼犯罪分子作案如此容易?用老百姓的大白話講“太好偷了”,在荒郊野外沒有人看守,順着高壓塔的腳蹬或用根繩就可以輕而易舉的爬上去將電纜盜割走。 這裏反映出幾個問題: 一、 設計問題:電線杆、高壓塔自身在設計之初就存在致命的缺陷---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犯罪分子可以輕而易舉的上去實施犯罪將電纜盜割; 二、 作案地點分佈面廣:案發地分佈在全國數百萬平方公里荒蕪人煙的野外,客觀環境不可能有人長期值守; 三、 作案的不確定性:此類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夜晚、偏僻的野外,作案時間、地點的不確定性使人防不勝防: 四、 綜合原因:盜割電纜來錢快、加上有些政府職能部門工作失職,促使這類犯罪活動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鏈條,並逐步往“專業化”發展; 五、 有些電力公司安全防範意識差,多少年來,根本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 結論是:客觀條件和環境要求只有採取物理防護措施纔是唯一的解決出路! 俗話說:看病必須“對症下藥”。只有找到問題的“癥結”,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否則,用再好的藥,不對症病自然好不了。 既然犯罪分子那麼容易上去作案,你再開展法制宣傳、打擊非法收購點、組織護線隊、安裝高科技報警器顯然是下策。在“根”上沒有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你再忙活也是沒有忙活到“點”上。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多少年來我們的有關部門在這方面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的少嗎?爲什麼案件只多並沒有減少?而且越來越厲害。 所以,根據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只有讓犯罪分子爬不上去電線杆、高壓塔纔是解決問題的出路,纔是上策,也是解決問題的出路,也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至於開展法制宣傳、打擊非法收購點、組織護線隊、加大處罰力度是應該做,但只是“面”上的工作和後續的工作,只能起到輔助和補充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犯罪分子盜割電纜的問題。 再說高科技報警措施:這裏很多人有一個認識上的誤區。不論幹什麼事情都講高科技,似乎高科技可以解決一切問題,但必須明確:科學就是用最簡單的方法解決問題。而不是讓問題複雜化和圖有虛名。 再有就是最關鍵的問題:我們是要讓犯罪分子做不成案而不是知道“誰”在作案!高科技在這裏只是起到一個“通知”的作用。而由於路途、交通、通訊等問題往往趕到現場犯罪分子早就逃跑,損失已經造成並無法挽回。這也是爲什麼高科技在這個盜割電纜的問題上沒有達到在一般地方使用具有良好效果的根本所在,不少單位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深有體會的。 再有,高科技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而一些技術問題也根本無法解決(超大面積監控、惡劣環境等)。還有就是資金問題和組網問題,這更是一筆巨大的後續投入;值班人員、交通、通訊設施等都是不能不考慮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採取物理實體防護是唯一的解決辦法和出路!就是給電線杆、高壓塔加裝“防盜門”。 當然,任何措施都不可能徹底解決問題。我的觀點是:能起到80%的防範作用就意味着減少80%的損失。同時也大大減少了用戶的損失及偵破案件所花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果在加上可行的技術手段,就可以使問題最終得到較滿意的結果。 下面是我的初步設想: 【蜂窩式防範體系】: 既在一個點一個點解決的基礎上,最終在一個鄉、一個縣、一個地區、一個省乃至全國形成一個整體(似蜂窩狀)的安全防護體系。 具體方案如下: 以鄉(鎮)爲一個基本防護單位,採用實體防護、技術防範、人防三結合方案 ,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大的安全防護體系。 一、實體防護:(此方案可以解決90%以上的盜割電纜案件) 1、在各自所管轄範圍的電線杆、高壓塔上(特別是國家主幹線上)安裝“防盜門”形成第一道防線, 2、該“防盜門”有兩個非常明顯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起到阻止犯罪分子作案的作用,使絕大部分犯罪分子上不去,對電纜線“束手無策”;從而使發案率大大下降; ▲ 、可以大大延長犯罪分子的作案時間,爲報警、出警、抓獲犯罪分子贏得寶貴時間;這是所有報警器無法起到的至關重要作用; 二、技術防範: 1、建立以鄉(鎮)爲基礎的小範圍報警系統,在需要進一步防護的電線杆、高壓塔上安裝一個小型傳感器,形成第二道防線,一旦有人上電線杆、高壓塔企圖破壞“防盜門”進行作案時,立即發出警報; 2、報警中心設在鄉派出所或民兵指揮部,同時配以專人值班,這樣既減少了護線的盲目性,(無目標、漏洞多、效果差,流於形式)又集中了兵力、減少了經費;(有的地方將錢直接支付給個人,而單個巡邏從責任心、時間、巡邏到位等都存在一些問題) 3、由於報警距離近、範圍小,研製費用低,管理相對簡單,價格也相對較低,可實施性強; 三、人防: 1、從行政區域劃分,我國是以鄉(鎮)爲最基層政府,對所轄地區行使管理權,同時又有公安派出所、民兵組織這樣的武裝力量,具有制服犯罪分子的能力; 2、所轄地區範圍不大,人員、地形熟悉,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3、維護電力、電信設施的安全、防止破壞也是當地政府的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 4、由於管轄範圍距離有限,地形熟悉,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案發現場; 5、每年電力、電信部門撥一定數額的線路看護費(好鋼用在刀刃上)給當地政府部門用做支付值班、巡線人員的勞務費用(如各項方案逐步落實費用會逐年下降而最終形成良性的防護體系) 此方案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以下明顯優勢: 一、在一個地區可以使發案率明顯下降,即使有人作案也能及時得到信息,趕到現場及時處置。有如一個個防範嚴密、堅不可摧的的小堡壘。如每個地區都如此,最終在一個縣、地區、省、乃至全國形成一個大的完整的防護體系,目前被動挨打的情況將會大有改變; 二、由於單位劃小了,責任明確,指揮、調度也靈活; 三、在管理上有了堅實的基礎,(法律、制度)就可以克服以前發生問題後僅電力或電信部門一家着急的被動局面; 四、用戶是最大的受益者;可以避免大量的損失; 由於此方案實施涉及到不同的部門、地區,需有關部門統一協調。但從另一個角度講,此問題解決不好,同樣也影響到各部門的工作。 只有同心協力,目標一致,纔有可能最終使問題得以較好解決。 說明: 1、 防盜門初步構思已完成並有樣品模型和相關文件。 2、 我們也算了一筆經濟帳:僅北京市每年因犯罪分子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近億元。而恢復供電所需的費用要遠大於這個數量,而用戶的間接經濟損失更是遠大於直接的損失。所以,真正的損失往往比報道的損失大許多,這裏還沒有考慮政治影響。 3、 而改造一個高壓塔安裝“防盜門”所需費用僅爲3000-5000元。北京市有高壓塔一萬餘座,改造費用還不到破壞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半。 4、 從使用壽命看,按照20年的使用壽命計算,一次投入可以避免的損失(直接和間接損失)將是天文數字; 5、 從以上數字分析,電力部門是最大的直接受益者。再從宏觀講,僅從小小的改造投入就可以獲得數億元的經濟回報;在一定意義上講,這樣的投入產出比和創造的經濟效益是相當可觀的。於國、於民、於企業都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搞好防範工作的同時也是創造價值的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退休警官 陳 京 聯繫電話:010—64636428 電子信箱:dfzc98101@qianlong.com

ip地址爲:[61.49.216.*] 的網友 於 2005-02-22 10:12 發表評論:
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犯罪活動後應該重點解決電力設施的安全防護問題 犯罪分子瘋狂大量 盜割 野外電纜(電力、電信部門)多年來一直是有關部門十分頭疼的大問題。而且,近年又有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從各新聞媒體那些觸目驚心的報道看,真是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它不僅給國家和企業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地影響了政府部門的工作、部隊戰備、企業生產及人們的正常生活。看了這些觸目驚心的報道後使人心靈受到震撼! 目前,各地公安部門都在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雖然,打擊能夠解決一些問題,但是,公安部門的工作職責要求不可能永遠打擊下去。打擊過後怎麼辦?除去有關部門加大處罰力度、打擊非法廢品回收、加大宣傳等措施外,電力部門更應該加強電力部門自身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纔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我認爲應該廣泛的徵詢各方面的建議和方法。 其實問題並不複雜: 爲什麼犯罪分子作案如此容易?用老百姓的大白話講“太好偷了”,在荒郊野外沒有人看守,順着高壓塔的腳蹬或用根繩就可以輕而易舉的爬上去將電纜盜割走。 這裏反映出幾個問題: 一、 設計問題:電線杆、高壓塔自身在設計之初就存在致命的缺陷---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犯罪分子可以輕而易舉的上去實施犯罪將電纜盜割; 二、 作案地點分佈面廣:案發地分佈在全國數百萬平方公里荒蕪人煙的野外,客觀環境不可能有人長期值守; 三、 作案的不確定性:此類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夜晚、偏僻的野外,作案時間、地點的不確定性使人防不勝防: 四、 綜合原因:盜割電纜來錢快、加上有些政府職能部門工作失職,促使這類犯罪活動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鏈條,並逐步往“專業化”發展; 五、 有些電力公司安全防範意識差,多少年來,根本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 結論是:客觀條件和環境要求只有採取物理防護措施纔是唯一的解決出路! 俗話說:看病必須“對症下藥”。只有找到問題的“癥結”,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否則,用再好的藥,不對症病自然好不了。 既然犯罪分子那麼容易上去作案,你再開展法制宣傳、打擊非法收購點、組織護線隊、安裝高科技報警器顯然是下策。在“根”上沒有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你再忙活也是沒有忙活到“點”上。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多少年來我們的有關部門在這方面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的少嗎?爲什麼案件只多並沒有減少?而且越來越厲害。 所以,根據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只有讓犯罪分子爬不上去電線杆、高壓塔纔是解決問題的出路,纔是上策,也是解決問題的出路,也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至於開展法制宣傳、打擊非法收購點、組織護線隊、加大處罰力度是應該做,但只是“面”上的工作和後續的工作,只能起到輔助和補充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犯罪分子盜割電纜的問題。 再說高科技報警措施:這裏很多人有一個認識上的誤區。不論幹什麼事情都講高科技,似乎高科技可以解決一切問題,但必須明確:科學就是用最簡單的方法解決問題。而不是讓問題複雜化和圖有虛名。 再有就是最關鍵的問題:我們是要讓犯罪分子做不成案而不是知道“誰”在作案!高科技在這裏只是起到一個“通知”的作用。而由於路途、交通、通訊等問題往往趕到現場犯罪分子早就逃跑,損失已經造成並無法挽回。這也是爲什麼高科技在這個盜割電纜的問題上沒有達到在一般地方使用具有良好效果的根本所在,不少單位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深有體會的。 再有,高科技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而一些技術問題也根本無法解決(超大面積監控、惡劣環境等)。還有就是資金問題和組網問題,這更是一筆巨大的後續投入;值班人員、交通、通訊設施等都是不能不考慮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採取物理實體防護是唯一的解決辦法和出路!就是給電線杆、高壓塔加裝“防盜門”。 當然,任何措施都不可能徹底解決問題。我的觀點是:能起到80%的防範作用就意味着減少80%的損失。同時也大大減少了用戶的損失及偵破案件所花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果在加上可行的技術手段,就可以使問題最終得到較滿意的結果。 下面是我的初步設想: 【蜂窩式防範體系】: 既在一個點一個點解決的基礎上,最終在一個鄉、一個縣、一個地區、一個省乃至全國形成一個整體(似蜂窩狀)的安全防護體系。 具體方案如下: 以鄉(鎮)爲一個基本防護單位,採用實體防護、技術防範、人防三結合方案 ,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大的安全防護體系。 一、實體防護:(此方案可以解決90%以上的盜割電纜案件) 1、在各自所管轄範圍的電線杆、高壓塔上(特別是國家主幹線上)安裝“防盜門”形成第一道防線, 2、該“防盜門”有兩個非常明顯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起到阻止犯罪分子作案的作用,使絕大部分犯罪分子上不去,對電纜線“束手無策”;從而使發案率大大下降; ▲ 、可以大大延長犯罪分子的作案時間,爲報警、出警、抓獲犯罪分子贏得寶貴時間;這是所有報警器無法起到的至關重要作用; 二、技術防範: 1、建立以鄉(鎮)爲基礎的小範圍報警系統,在需要進一步防護的電線杆、高壓塔上安裝一個小型傳感器,形成第二道防線,一旦有人上電線杆、高壓塔企圖破壞“防盜門”進行作案時,立即發出警報; 2、報警中心設在鄉派出所或民兵指揮部,同時配以專人值班,這樣既減少了護線的盲目性,(無目標、漏洞多、效果差,流於形式)又集中了兵力、減少了經費;(有的地方將錢直接支付給個人,而單個巡邏從責任心、時間、巡邏到位等都存在一些問題) 3、由於報警距離近、範圍小,研製費用低,管理相對簡單,價格也相對較低,可實施性強; 三、人防: 1、從行政區域劃分,我國是以鄉(鎮)爲最基層政府,對所轄地區行使管理權,同時又有公安派出所、民兵組織這樣的武裝力量,具有制服犯罪分子的能力; 2、所轄地區範圍不大,人員、地形熟悉,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3、維護電力、電信設施的安全、防止破壞也是當地政府的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 4、由於管轄範圍距離有限,地形熟悉,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案發現場; 5、每年電力、電信部門撥一定數額的線路看護費(好鋼用在刀刃上)給當地政府部門用做支付值班、巡線人員的勞務費用(如各項方案逐步落實費用會逐年下降而最終形成良性的防護體系) 此方案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以下明顯優勢: 一、在一個地區可以使發案率明顯下降,即使有人作案也能及時得到信息,趕到現場及時處置。有如一個個防範嚴密、堅不可摧的的小堡壘。如每個地區都如此,最終在一個縣、地區、省、乃至全國形成一個大的完整的防護體系,目前被動挨打的情況將會大有改變; 二、由於單位劃小了,責任明確,指揮、調度也靈活; 三、在管理上有了堅實的基礎,(法律、制度)就可以克服以前發生問題後僅電力或電信部門一家着急的被動局面; 四、用戶是最大的受益者;可以避免大量的損失; 由於此方案實施涉及到不同的部門、地區,需有關部門統一協調。但從另一個角度講,此問題解決不好,同樣也影響到各部門的工作。 只有同心協力,目標一致,纔有可能最終使問題得以較好解決。 說明: 1、 防盜門初步構思已完成並有樣品模型和相關文件。 2、 我們也算了一筆經濟帳:僅北京市每年因犯罪分子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近億元。而恢復供電所需的費用要遠大於這個數量,而用戶的間接經濟損失更是遠大於直接的損失。所以,真正的損失往往比報道的損失大許多,這裏還沒有考慮政治影響。 3、 而改造一個高壓塔安裝“防盜門”所需費用僅爲3000-5000元。北京市有高壓塔一萬餘座,改造費用還不到破壞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半。 4、 從使用壽命看,按照20年的使用壽命計算,一次投入可以避免的損失(直接和間接損失)將是天文數字; 5、 從以上數字分析,電力部門是最大的直接受益者。再從宏觀講,僅從小小的改造投入就可以獲得數億元的經濟回報;在一定意義上講,這樣的投入產出比和創造的經濟效益是相當可觀的。於國、於民、於企業都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搞好防範工作的同時也是創造價值的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退休警官 陳 京 聯繫電話:010—64636428 電子信箱:dfzc98101@qianl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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