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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一年前開始立案的原告王瑞與被告張紀中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終於有了結果,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宣判,駁回原告王瑞侵犯名譽權之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2001年7月至10月間,製片人張紀中與導演王瑞在電視連續劇《射鵰英雄傳》拍攝過程中產生分歧。被告張紀中曾向投資方負責人表示想換導演,原告王瑞也向投資方負責人表示想離開劇組被挽留。當年10月11日,新導演到來,原告王瑞離開劇組。
此後張紀中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王瑞讓我給開了”“王瑞讓我給開除了”以及“非常可惜,一個既有體力又應該具備才智的人,在關鍵的時候喪失了創作的責任和激情。沒有主動,沒有熱情。這是作爲一個導演的大忌。”這些話被採訪者引用於文章中,王瑞也據此認爲侵犯了他的名譽權。
法院認爲,本案爭執焦點爲原告王瑞離開《射鵰英雄傳》劇組是原告王瑞辭職所致,還是被告張紀中將其“辭退”;被告張紀中接受媒體採訪稱將原告王瑞“開了”“開除”了,及其在被採訪時對原告王瑞的評價,是否歪曲了事實,是否給原告王瑞的名譽造成了損害,侵犯了原告王瑞的名譽權?
我國法律規定構成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應具備以下內容:1、在侵害方式上,主要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2、在主觀過錯上,一般是故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因過失行爲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3、在侵害後果上,應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
審理法官說,本案雙方訴訟的事實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應按上述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原告王瑞、被告張紀中對拍攝電視劇的藝術理解、工作進度、工作狀態等問題產生分歧,被告張紀中曾有意撤換原告王瑞,原告王瑞也曾有意離開《射鵰英雄傳》劇組,最終原告王瑞離開劇組,原告王瑞、被告張紀中在《射鵰英雄傳》劇中不能再合作,兩方面原因均存在。被告張紀中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稱原告王瑞被其“開除”“開了”,進而對原告王瑞的藝術創作進行評價,該評價雖言辭表達有不妥當之處,今後應加以注意,但是張紀中對王瑞離開劇組的事實描述和評價有一定事實基礎,未使用侮辱性語言,且該行爲對原告王瑞並未帶來一定損害後果,未構成侵犯名譽權,故原告王瑞認爲被告張紀中侵犯其名譽權,要求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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