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政府間組織,成立於1976年11月,由21名成員組成,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實施。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主要決定哪些遺產可以錄入《世界遺產名錄》,對已列入名錄的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其中的三分之一。委員會內由7名成員構成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團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的工作。
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4項主要任務:
1、在挑選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在完成這項任務時,該委員會得到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的幫助;這兩個組織仔細審查各締約國對世界遺產的提名,並針對每一項提名寫出評估報告。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也對該委員會提出建議,如文化遺產方面的培訓和文物保護技術的建議。
2、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報告。當遺產得不到恰當的處理和保護時,該委員會讓締約國採取特別性保護措施。
3、經過與有關締約國協商,該委員會作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對爲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援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專門設置了世界遺產中心,又稱爲“公約執行祕書處”。該中心協助締約國具體執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執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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