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近日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明確,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爲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意見提出,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爲估價時點。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爲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委託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麪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爲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