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犯罪案件在我省都可以有條件地“私了”。記者昨天獲悉,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於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文件規定,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前提下,可對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其中民間因糾紛引發的此類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小案子”讓公檢法頭痛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輕傷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要求警方立案偵查,再經檢察機關公訴。公安、法院應及時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及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後果,並製作筆錄,簽字確認。被害人要求警方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警方應立案偵查。
“但因小事引起的輕傷案件佔案件總量的比例相當高,這也一直是治安管理的焦點和難點。”一名長期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士稱,對這些事情不大,卻要耗費不少警力和訴訟資源的案件,公檢法一直相當“頭痛”,一度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2001年,省公安廳、省檢察院和省高院就曾在內部出臺《關於辦理傷害等案件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若干意見》。這一至今未公開的意見旨在解決有案不立、互相推諉的情況,同時明確規定,只要報案的輕傷犯罪案件,一律要走司法程序,公訴後不允許撤訴。
事實上,許多當事人往往是逞一時之勇傷害他人,賠禮道歉、支付醫藥費等形式可以化解矛盾,但想“私了”卻懾於法律的嚴肅性必須按司法程序執行,不僅浪費訴訟資源,也使當事人雙方陷入尷尬境地。
三種情況可以“私了”
日前下發的這份《意見》,旨在化解民間矛盾、穩定社會治安,它要求公檢法系統“慎用強制措施、刑罰。對輕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沒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法辦措施”。《意見》同時明確,輕傷犯罪案件在偵查、審查過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可以撤案、不訴: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
《意見》規定,正在偵查、審查起訴的輕傷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變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公安、檢察機關應予同意。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證據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訴的輕傷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檢察機關調取有關證據,公安、檢察機關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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