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法治在線報道,在震驚全國的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今日上午在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現在宣佈繼續開庭。開庭宣判。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2款,第139條、134條、137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於紅新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劉文建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趙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馬春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陳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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