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9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開庭宣判,以耿諄等11名被日本侵略者綁架的中國勞工倖存者爲原告和以奴役中國勞工的日本鹿島建設公司爲被告的花岡事件訴訟歷經十餘年達成和解。花岡事件受害者每人獲賠5億日元;
-2001年7月1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日本政府向曾經被侵華日軍強擄到日本北海道充當苦役的中國人劉連仁支付2000萬日元賠償金;
-2002年4月26日,日本福岡地方法院判處日本三井礦山公司向當年被侵華日軍強擄到日本的15名中國勞工賠償1.65億日元,但沒有追究日本政府的責任;
-2002年7月9日,日本廣島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索賠權利已經“過期”爲名,拒絕了5名在二戰中飽受奴役的中國勞工的索賠請求;
-2003年3月11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以賠償請求權已失效爲由,駁回了二戰期間遭日軍綁架充當勞工的42名中國人以日本政府和三菱物資、日本能源等10家企業爲被告的訴訟;
-2004年3月23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以國家豁免和賠償請求權已失效爲由駁回中國北海道勞工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和一些日本企業提出的8.6億日元賠償請求;
-2004年3月26日,日本新潟地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和新潟臨港海運公司應當向11名在二戰期間被綁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國勞工支付總額爲8800萬日元(約合83.03萬美元)的賠償。這是日本法院首次判處政府和企業同時向被綁架中國勞工進行賠償;
-2004年5月24日,日本福岡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消福岡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判定起訴日本政府和三井礦山公司的15名中國勞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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