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2·15”特大火災案一審宣判,至此,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餘萬元的特大火災處理落下帷幕,但火災刻在人們心中的印記、留給社會的思考卻了猶未了。於紅新隨手扔在地上蹍了兩腳未踩滅的菸頭,最終引燃了這場人間慘劇,其罪莫大焉。但人們頭腦中安全意識的普遍缺失、無處不在的僥倖心理、日常行爲的疏漏,纔是對公衆安全構成威脅的“第一個菸頭”,更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警惕。
5月24日,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責任性質,對吉林市“2·15”特大火災7名責任人分別以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船營區人民法院於6月11日開庭審理了此案,認爲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7月10日上午,“2·15”特大火災案公開宣判,於紅新等6人分別被判處7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自始至終都在關注着這個案子,我覺得人們的思想意識就是‘第一個菸頭’,正是這‘第一個菸頭’使於紅新隨意扔在地上的‘第二個菸頭’燃起的火苗能夠肆無忌憚地蔓延。”吉林市市民姜先生說。
高淑芳是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員,作爲公訴人,她全程參與了“2·15”特大火災案的起訴和審判。她說,正是一連串漫不經心的“小事”造成了惡果。據高淑芳介紹,2月15日9時左右,於紅新在將櫃檯內的紙包裝箱送往樓後倉庫的途中點燃香菸。當他到達倉庫內放紙包裝箱時,不慎將吸剩下的菸頭掉落在地上,隨意踩了兩腳,在並未確認菸頭是否被踩滅的情況下,離開了倉庫。當日11時左右,菸頭將倉庫內物品引燃。
而中百商廈的主要負責人早在1999年12月就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向該商廈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時隔4年多,這份《通知書》中提到的“庫房有電纜線穿過、與商場有窗戶連通、貨物超儲”的改正要求仍未落實。由於這一失職行爲,致使火勢由起火點倉庫與商場窗戶連通處蔓延至樓內。同時,由於商廈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消防規章沒有完全落實,對防火設施管理不嚴格,造成消防栓無水、應急燈失靈等安全隱患。
恰恰在這種情況下,中百商廈當日保衛科工作人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擅自離開值班室,未對消防監控室監控,沒能及時發現起火併報警,延誤了報警時機。同時,他們得知火情後,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中規定的緊急通知浴池和舞廳人員由邊門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時有效組織羣衆疏散,致使顧客及浴池和舞廳人員在發生火災後未能及時逃生,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正是一連串的疏忽和無意識造成了這起特大火災。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王姝談到這一話題時有些激動,“在本案中,於紅新何嘗想將中百商廈這座大樓變爲廢墟,又何嘗想使54個生靈瞬間消失,可是他應該想到卻沒有想的是,他的一個小小的舉動,確實把他人的生命和財產推到了危險的邊緣,進而釀成了慘禍;劉文建、趙平、馬春平、李愛民何嘗想自己工作中的疏忽大意爲火災埋下了如此之深的隱患,竟將54條鮮活的生命引向了不歸之路,使400餘萬元財產付之一炬;陳忠、曹明君何嘗想在悲劇發生後僅因自己疏散措施不當,讓那些危在旦夕的人們終於撒手人寰。可是這些人應該想到卻沒有想到的是,正是他們一個漫不經心的舉動,確實把那些生命推向了死亡的深淵,進而使一切無法挽回。”
“得真正履行職責啊,不能僅僅說一說就完事了!”原吉林市中百商廈保衛科科長馬春平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各單位的主要領導一定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工作僅僅侷限在開個會是絕對不行的,一定要有細緻的措施,而且這些措施一定要到位。從保衛部門來說,要認真履行職責,不能怕得罪人,有需要改進的工作,必須要向領導提建議,領導如果不改,還要提,絕不能稀裏糊塗。從職工來說,要認真遵守規章制度。”
5月31日,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形成了一份給法院的“公訴意見”。這份“意見”言辭懇切,其中指出:人們要從血的事實中清醒過來,並在今後的生活細節中,能夠謹小慎微,杜絕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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