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下旬以來,日本媒體把中國正在東海開發的“春曉”油氣田炒作得沸沸揚揚,稱中國的開採行動“超越東海海域中間線”,“侵犯日本海洋權益”。日本經濟產業大臣中川昭一6月23日乘坐海上保安廳飛機在“春曉”油氣田上空視察後,於6月29日表示,日政府已決定於7月上旬派海洋調查船前往東海中日海域中間線日方一側調查海底資源。中日長期在東海海域劃界的爭議驟然升溫。
油氣資源屬大陸架自然資源的一部分,大陸架資源還包括海牀和底土的礦物、其他非生物資源,以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如藻類、貝類等。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架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牀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公約第77條規定,“沿海國爲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爲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東海大陸架最大寬度爲325海里,最小寬度167海里,一般寬度爲216海里。這使中日大陸架要求產生重疊。中日雙方在大陸架劃界上的分歧主要爲:中國堅持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原則,宣佈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大陸領土的自然延伸,中國大陸架的要求抵及沖繩海槽(沖繩海槽是東海的重要地理單元,它北部水深600—800米,南部水深超過2000米)中心線,並認爲沖繩海槽證明中國和日本的大陸架是不相連的,海槽可作爲它們之間的分界線;日本則主張採用等距離線或中間線劃分大陸架,並認爲海槽僅是兩國大陸邊緣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陸架要求不受其影響。
有關大陸架劃界的爭議問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有關國家在考慮到一切有關情況下,通過友好協商予以公平合理的解決,明確“應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正解決”。這是對1958年《大陸架公約》的修正。1958年大陸架公約規定,如果沒有協定,也沒有什麼特殊情況,就可採用中間線等距離原則劃定疆界。但該公約在以後執行中遇到了很大矛盾。1969年,國際法院在對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中認定,爭議中的邊境將通過當事國的協議並依照公平原則來加以劃定;並確認等距離原則不是大陸架權利上的一項國際習慣法規則。1982年公約規定便體現此精神。當今國際社會的共識是,通過協商達成協議應優先於中間線和等距離線;中間線和等距離線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則時方可使用;中間線和等距離線僅可作爲爭議方開始談判的出發點。
中日之間沒有劃界協議。日方提出的東海“中間線”,沒有經過中日雙方協商,未得到過中方同意,不具法律效力。日方欲將“中間線”強加給中方,不符合公平原則。“春曉”油氣田位於浙江省寧波市東南188海里處,西離中國有關領海基點約150海里,東離中國要求的大陸架抵及沖繩海槽中心線約175海里,顯然處於中國大陸架範圍內。它離日本單方面提出的“中間線”,也還有一段距離。因此,中國在自己的大陸架範圍內開發油氣田是行使主權權利。日本以其自定的“中間線”來否定中國的主權權利,指責中國侵犯日本海洋權益,是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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