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年僅22歲的被告人留下遺書後持菜刀爲父尋仇,結果致一男子搶救無效死亡及一3歲女童頭部輕微傷。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13.3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母親趙某在同村村民韓某、任某夫婦開辦的服裝加工點打工。2004年1月14日,趙某及其夫李某向任某索要扣發的工資時,雙方發生口角並互罵,因李某辱罵韓某之妻任某,被韓某打傷,後歸當地派出所解決。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父親被打傷欲找韓某評理,被其母阻止。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後在單位與同事開玩笑時受到指責,自認爲受到欺負,故遷怒於韓某,遂產生行兇報復韓某之念。當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返回家中寫下遺書後,身藏一把菜刀竄至韓某家,向韓某索要拖欠其母的工資及醫藥費,被韓某拒絕,被告人李某某遂持菜刀朝韓某頭部等處猛砍數刀,並將與韓某同在屋內的孫女小薇(化名,3歲)頭部致傷。行兇後,被告人李某某逃離現場。被害人韓某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小薇的損傷經法醫鑑定爲輕微傷。被告人李某某於2004年2月1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表異議,並同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但又表示自己無賠償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心胸狹窄,在當地公安機關調解其父被打之糾紛期間,竟因細故遷怒於被害人,而行兇報復殺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被告人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害人韓某在起因上負有一定責任的部分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後自首,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採納。另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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