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通過房屋中介,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然而,賣房者卻因不同意付款方式而反悔,稱要解除協議。買房者將賣房者和中介人一同告上公堂。經過審理,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違約爲由判決賣房者雙倍退還定金計1萬元。
今年2月份,經河北區望海樓街的一家服務中介介紹,丁某和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劉某將其所有的房屋以1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丁某,同時丁某預先交定金5000元,付款方式爲銀行貸款後付房款。協議簽訂後,丁某便交了5000元定金,並支付給中介方1200元中介費。但協議簽訂後一段時間,劉某卻突然提出要反悔,原因是對貸款付房款的方式不滿意。因爲劉某的突然變卦,房屋買賣協議一直未能履行。
丁某認爲,劉某的行爲已經構成了違約,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某應雙倍返還定金,於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索要雙倍定金的主張,同時要求中介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後,在丁某的催促下,服務中介退還了1200元的中介費。
法庭上,被告劉某辯稱因爲自己的愛人有病等着用錢,當初講的就是現金購房,但簽訂協議時才發現是貸款買房。當時自己雖然簽了字,但協議應由夫妻兩個人簽字才生效,後來自己回家與愛人商量,愛人不同意貸款付房款的買房方式,由此協議其後沒有履行。對於丁某的訴訟,劉某表示可以退還定金5000元,但不能雙倍返還。作爲一方被告的中介則表示,定金的返還與自己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爲,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法確認有效。被告劉某在收取原告丁某的定金後,又以不同意丁某的付款方式爲由拒絕履行房屋買賣協議,顯然是劉某違約,故原告提出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應予支持。但中介方並未收取原告的定金,且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人在當初的買賣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所以中介方不必承擔連帶責任。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雙倍返還原告購房定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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