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和15日,記者連續兩天旁聽了“12·23”開縣井噴事故案的庭審。通過訴訟參與人的發言,記者發現“12·23”井噴並不是不可避免。井噴以前,已經出現溢流的徵兆,如果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完全可以控制井涌和井噴,避免發生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的慘劇。然而如果不能代替現實,殘酷的現實告訴我們,一系列不作爲的行爲是這起特大責任事故的元兇。公訴人在庭審指控中,多次使用“被告人本應……未能……”的語言,這種邏輯表述告訴人們,六名被告人在井噴以前和井噴過程中應當爲某種行爲,而實際上沒有爲。恰恰是這種當爲而不爲的行爲造成了井噴的發生和損失的擴大。
“不作爲”已不是什麼新鮮事物了
2004年2月4日,在北京市密雲縣密虹公園舉行的元宵節燈展中,由於未設置警示標誌,幾百人涌上狹窄而陡峭的雲虹橋,造成37人遭踩踏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
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火災,由於未安排消防通道和逃生路線,未設置應急燈和報警裝置,致使被火焰和濃煙包圍的羣衆無法迅速逃離現場,造成54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
“不作爲”造成的災難事例還有許多
“不作爲”不僅產生了災難,還引爆了責任。誰應該爲這種行爲產生的後果負責?答案很簡單,就是那些當作爲而不作爲的人們。當然,在討論責任問題以前,要先劃清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由誰來乾的界限。其實,這也不是一個難題,國有國法,行有行規,每一個職業、每一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行爲內容和行爲準則,就像“12·23”井噴案中的油氣鑽採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石油與天然氣鑽井井控規定》、四川石油管理局《鑽井技術操作規程》和川東鑽探公司《應急工作手冊》等文件,已將鑽探公司經理、鑽井隊長、工程師、司鑽和錄井工等職業和崗位的安全生產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由誰來幹,一看就明白。這些工作職責既是義務也是權利,該做決定的,不必推託,也無需請示。尤其是一些在高危行業工作的人員,要有在發生危險的緊急時刻拍板決定的勇氣。
也要承認,近幾年來,我國一些行業的生產過程正發生着巨大的變化。技術一直在前進,與此相對應的安全生產內容和崗位職責不能及時寫進規章制度中,一些在過去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也不像以往那麼管用了。但是解決新問題從來沒有什麼先例可遵循,要主動作爲,而不能消極等待,要研究新情況,拿出新辦法,保證安全生產。如果固守舊有的營地一味不作爲,久而久之就可能引爆責任事故,這是誰也不願觸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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