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強認爲,曉斌直接把油鍋碰翻,無論如何,他對此事都難辭其咎,但曉斌一家對此事的漠然態度讓他無法接受。“另外,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實際操作考試,但學校疏於管理,導致我被燙傷。”
在這樣的情況下,宋強一家決定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宋強已將學校和涉案學生曉斌告上法庭,和平區法院已受理此案,並將擇日開庭審理。
曉斌作爲直接責任人,被宋強告上法庭理所當然。然而,宋強所在學校在此事件中是否負有確實責任,對它的起訴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昨天,宋強的代理人———世傑律師事務所的陳國雄律師就此案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談起宋強的案子,陳律師表示,近年來,學生傷害事故呈多發趨勢,已經成爲一個沉重的話題,“人們應對此有足夠的重視”。
“宋強作爲原告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二:一是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是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陳律師說。
對於第一個依據,陳律師認爲,本案應適用共同侵權責任的條款。
陳律師稱,關於共同侵權行爲構成要件,該司法解釋中規定:兩人以上故意或共同過失造成的損害,或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陳律師認爲,此案爲典型的“一果多因”,“雖然學校對宋強的傷害沒有過失,但是有過錯,這種過錯與曉斌的過錯相結合,纔會發生後面宋強受傷的結果。所以,原告同時向兩被告主張權益,並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另外,該司法解釋的立法初衷即保護受害方的利益,使受害方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現在原告是受害方,其權益理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對於第二個依據,陳律師認爲應適用《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處理辦法》第9條。該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第4款爲“學校組織教育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陳律師說:“在這裏,原告宋強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爲在案發時他剛年滿18歲。而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處理辦法》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因此陳律師認爲,本案涉及一個法律細節上的空白。
但陳律師同時指出,本案中原告的起訴是有確切法律依據的,即根據《民法通則》裏的公平原則,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原則。
陳律師還大膽提出了一個觀點,即原告是在教育消費過程中受傷的,因此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得到賠償。
陳律師稱,在公共場所消費時,消費者受到傷害,應由經營單位先行賠償,再向侵害人追償。而教育也是一種消費,原告作爲教育消費者因學校的經營活動受傷害,有權向學校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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