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機關首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專題會議昨天在上海閉幕。會議討論修改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不得以單位名義爲他人債務提供保證。
據檢察日報報道,《意見》對建章立制、嚴格規範、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環節的監督制約作出規定,要求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資產購置、使用、管理、處置的一整套操作規程和各環節的具體流程。
同時。《意見》還要求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加大國有資產管理違規違法行爲的查處力度。各級檢察機關不得以單位名義爲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爲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等方式的擔保。
高檢胡克惠副檢察長指出,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直接關係到檢察業務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要通過強化管理措施,嚴防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滋生腐敗現象;要通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推動檢察機關經費和物質保障工作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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