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我存摺上的錢爲嘛不承認 銀行:我們工作疏忽數字寫錯了
北方網消息: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存款合同糾紛。一家銀行以工作疏忽誤將存款餘額多寫10萬元爲由,拒絕向儲戶支付該部分款項。爲此,該儲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所持有的儲蓄存摺有效,並判令銀行支付短少的10萬元。在經歷兩審訴訟之後,儲戶的訴請最終得到了支持。
1997年12月10日,王先生爲辦理業務結算在本市一家商業銀行設立了賬戶。此後,王先生便以該銀行提供的存摺辦理結算。截至2001年11月6日該存摺上記載的賬戶餘額爲29.8萬餘元,但銀行卻提出該數額有誤,應爲19.8萬元,相差10萬元。雙方對此發生爭議,王先生將該銀行告上了法庭。
一審審理過程中,銀行方由於未能提供證實王先生持有存摺上記載存款餘額不真實的證據,導致敗訴,法院判決王先生持有的該存摺有效,銀行方應將此筆10萬元存款交予王先生。一審判決後,該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其表示2001年10月17日,王先生所持開戶憑證因記錄已滿換新證,在換證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誤將存款餘額多寫了10萬元。同年11月6日發現後,隨即向王先生提議依雙方約定對賬,但卻遭到了拒絕。爲此,該銀行認爲王先生取得這筆10萬元款項當認定爲不當得利,應依法予以返還。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該案屬於存單持有人以存單爲重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持有人以存單爲證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係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係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