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2日一審宣判浙江省樂清億萬富豪周祖豹遇害案及附帶民事訴訟案。
法院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楊金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偉堅、屠金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加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餘存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智金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15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玉薇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窩藏罪判處楊瑤信有期徒刑3年。
今年5月19至20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祖豹被殺案。法庭審理後經合議庭合議認爲:1999年11月10日,楊金富和其弟楊國富等糾集十多人,攜帶凶器闖入北京祖豹市場,試圖迫使周祖豹退還王偉堅、屠金安的投資款,遭到了周祖豹侄子周建波的反抗,並就此殺害周建波。
楊金富起了組織指揮的作用應該爲主犯,朱智金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了滅火器。雖然王偉堅、屠金安沒有直接參與殺害周建波,但是他倆假借轉讓合同的名義,明知楊金富不會順利地從周祖豹處拿到錢,且已經預料到後果,還借補充協議轉移責任,應該視爲同案犯。
在殺害周祖豹的犯罪中,是誰提出殺周是本案的關鍵。雖然楊金富、屠金安、王偉堅在供述上有所不同,在細節上有些出入,但綜合整個案情,合議庭認爲:首先是楊金富在電話中向屠金安提出,屠再徵求王偉堅的同意,所以楊金富應當承擔最大罪責,王偉堅、屠金安只是出錢資助、參與共謀,但沒有直接參與具體的行爲,所以其罪責有所區別。
同時,有關事實也證明了這是一起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周祖豹也有一定的過錯。所以王偉堅、屠金安罪責小於楊金富,且王偉堅、屠金安兩人罪責相當。
合議庭還認爲:2003年2月12日,楊金富、朱智金、餘存軍等僱人開車,在浙江省樂清市蒲歧鎮北門村周祖豹的家門口,先後用14刀將周祖豹捅倒在血泊裏,朱智金在殺害周祖豹的犯罪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林玉薇不僅有窩藏的犯罪行爲,且有進行踩點、查探的犯罪事實,其行爲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屬從犯,可從輕處罰。楊瑤信明知楊金富系逃犯,仍應其要求,爲其提供資助,構成窩藏罪,故法庭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院同時還對原告周建勇等向被告楊金富等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處7名被告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7。4526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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