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人大代表關於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詢問答覆了全國人大代表。併發出《關於現職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的通知》。
《通知》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法官擔任仲裁員,從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職權範圍,不利於依法公正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已經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法官應當在本通知下發後一個月內辭去仲裁員職務,解除聘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