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被訪律師都表示,交通違法行爲人的上述種種不良心態,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着不配合或阻礙干擾交警正常的依法執法,特別是拒絕接受處罰的行爲更具有妨礙交警執行公務的傾向。
衆天律師事務所朱學娟律師介紹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可按擾亂公共秩序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朱律師還表示,只要有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理》相關的規定處拘留、罰款;對具有謾罵、侮辱、毆打等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擾亂公共秩序罪量刑;對以威脅、圍攻、毆打等造成其他後果的,可依照相應的罪責並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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